詐騙罪的辯護手段都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之間、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行為的手段分為四種:詐騙法規定的以欺騙方法取得的財物,即金錢,財物表現形式主要是貨幣(例如銀行卡);以欺騙方法取得的財物如股票或其他證券;以及以欺騙方法詐騙財產型、行為型財產。從刑法規定來看,包括騙取財產型、支付方式型和騙取財物轉移型幾種形式。詐騙法律對“以欺騙方法”這一條沒有規定,我們將其作為詐騙罪量刑情節之一予以分析。
關于“騙取財產型”的特點、類型我想談幾點看法:對于詐騙罪來說,其所用的方式和手段并不限于“欺騙”這一罪名,在所有犯罪手段中詐騙公私財物占最大比例的應該都屬于欺騙手段。
但是需要注意不能將這一類犯罪手段作為單獨罪名進行分析。因為這一類犯罪手段并不是單獨成立詐騙罪,而是與其他罪名一起構成刑事詐騙罪等其他罪名;因為其他罪名所使用方法不同。
比如在進行信用卡詐騙時一般會選擇套現作為欺詐手段。再比如有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會選擇其他投資方式來騙取金錢,如果行為人隱瞞真相騙取錢財后迅速轉移財產、銷贓則不會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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