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人具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單位犯罪人對本單位所犯的罪行以及對該單位發生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決定是否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及沒收財產。
同時,單位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薄缎谭ā返谌倬攀艞l第二款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對于單位犯罪人自首或者立功的認定標準十分嚴格?!缎谭ā返谝话倭龡l第二款規定:“單位免除處罰的行為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并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對單位免予處罰?!庇纱丝梢姡瑔挝幻獬幜P或從輕處罰對于其自首和立功都有可能產生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
實踐中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其一,由于單位不是本單位員工,且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管理,因此就可能出現對單位免除處罰或從輕處罰情形難以認定,或者即使認定為單位免除處罰也很難達到本罪免予處罰條件等問題;其二,既然單位免除處罰和從輕處置具有諸多共同點,為何不能考慮單位犯罪后是否依法得到單位領導集體批準?故而導致本罪不能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情況較為普遍。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職務犯罪的定罪標準包括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那么在實踐中,如果職務犯罪情節嚴重,在定罪時,是如何判斷行為的客觀方面是否屬于“嚴重”?
需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這兩個判斷標準或者說是否具有“犯罪情節嚴重”這兩個判斷標準。二是行為人行為是否屬于“嚴重”的客觀方面是否屬于“嚴重”的主觀因素等,在《刑法》的立法目的中明確了這兩個方面的判斷標準:
(1)犯罪情節嚴重
(2)犯罪情節惡劣(包括犯罪中的主犯)。
因此在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犯罪情節如何嚴重,如果行為人以其職權進行侵占或挪用公款的行為構成犯罪了,那么就必須對其采取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
另外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后自動投案”也符合該罪的立法目的之一:如果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犯罪前行為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一種坦白行為,同時也是犯罪從輕處罰的一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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