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哪些
貪污公款罪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故意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貪污罪由國家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非法處置危險物品,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是對犯罪各刑種、各罪名的數量和刑期進行嚴格限制和統一規定。
對于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案標準只需達到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并未達到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所以在職務犯罪案件中應根據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來確定立案標準.此外還應考慮到行為人將單位資金私自挪用后的后果與挪用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職務犯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
(1)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
(2)是否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3)是否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資金、財產支配關系
(4)是否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
(5)是否接受他人財物。
所謂“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為指國有公司、事業單位與其派出機構之間所代表著國家所有財產關系而形成的管理關系;“接受他人財物”則指行政管理人員接受了委托代理其職務行為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第2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不滿三個月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就為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單位負責人挪用公款是一種非常具有借鑒意義:首先本單位人員在主觀上是故意而非過失,其挪用時間和目的僅滿足于個人使用需求而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數額較大;其次行為人主觀動機為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所以可以認為是典型的個人利用職權行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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