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所得的房屋該歸誰呢?
房屋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如果登記為一方名下,其對房產的占有和使用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對自身合法權益的適當照顧,故可視為雙方對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同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應平等協商處理。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該事實時候,負有未承擔擔保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樣明確說明了雙方對房屋的共同擁有、對房屋所享有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但實踐中由于許多情況下當事人不了解這方面的知識而導致了在離婚時無法得到正確答案。首先應當區分婚前存款與婚后共同財產和共有財產有什么區別;從字面意思上理解,也就是婚前有錢還婚后買房花掉了怎么還?很多人認為這算是婚前財產,婚后雙方都有所收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這種想法是錯誤滴!這兩種情況下對于房產的分割都與婚前存款不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而基于雙方婚后取得或因共有而取得財產則屬于個人所有權之列。
如果是夫妻共同所得財產那就要區分其在婚后所得而處理了!那么房屋該歸誰呢?法律如何規定的?筆者認為:首先根據上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可視為夫妻對共有遺產部分可以分割進行處理;其次如果婚后所得婚前一方個人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該房產歸產權人個人所有;如果屬于一方個人及其家庭其他重要成員的贈與部分也應該認定為贈與,而在婚后獲得出資部分則屬于一方或雙方對他人合法權益適當照顧。
所以應當區分婚前、婚后所得財產,按具體情況分割,若一方未經另一方擁有該房產的應屬共同所有;而如果對房產在出資進行了登記且離婚時對該房屋是雙方個人占有、使用、收益的那部分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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