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上海取保候審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會見在逃或許被監視居住的犯法懷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會見順利進行,并告知其遵守會見的有關規定。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會見時辦案人員在場問題
《刑訴法》第37條第四款,辯護律師會面犯法嫌疑人、原告人時不被監聽。第五款,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聽,不得派員在場。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律師是能夠會面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的,律師會面監視居住的嫌疑人,公安構造不得監聽且不得派員在場。
然則,被指定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往往律師會見受限,既然采取指定監視居住就是為了方便辦案,不讓嫌疑人與外界尤其是律師接觸,以便排除干擾。在一般監視居住情況下,律師會見不成問題。
二、監視居住期間離開其所居住的市縣時的批準問題
在監視居住時期脫離指定寓所的同意問題:《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6條,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三、監視居住期間的刑訊逼供問題
法律嚴禁刑訊逼供,據此監視居住時期阻止刑訊逼供,監視居住期間由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取得的證據應當認定為無效,不宜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由監視居住變更其他強制措施的情況和程序
第118條在監視居住時期,公安構造不得中綴案件的偵察,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119條公安構造抉擇解除監視居住,應該經縣級以上公安構造負責人同意,制造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并及時通知執行的派出所或者辦案部門、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換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并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五、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措施的條件
依據《公安構造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32條規定,對違背監視居住規定的能夠提請拘留,且依據105條監視居住的適用的首當其沖的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且具有10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監視居住人在監視居住期間不違反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其不應當由監視居住變更為逮捕。
假如由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第一吻合取保候審的前提,第二不符合拘留的條件,且不再符合監視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變更。
第77條 公安構造對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大概判處管束、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大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罰,采用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ㄈ┗加芯o張疾病、生存不克不及自理,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克日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第105條公安構造對吻合拘留前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ㄒ唬┗加芯o張疾病、生存不能自理的;
(二)有身或許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非凡情形或許辦理案件的需求,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ㄎ澹┝b押克日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羈押場合、辦案場合施行監視居住。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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