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解答
傳授犯罪方法罪表現為行為人以各種方式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人們傳授犯罪方法和技巧,誘發和促進犯罪的發生,會直接導致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壞。
傳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犯罪對象是自然人,且不論該自然人是否可以達到刑事法律責任年齡、是否需要具有中國刑事責任管理能力、是否發展具有某種特殊身份。單位不能自己成為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刑法教學
在客觀方面,傳授犯罪方法罪表現為行為人以各種方式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所謂教學,是指犯罪人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向他人傳播、教授犯罪的方法。傳授行為是單向的,傳授人是否了解和掌握所傳授的犯罪方法并不影響傳授行為的成立。
(一)教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方法
傳授犯罪研究方法的方式進行多種形式多樣,在傳授形式上我們可以通過公開傳授,也可以作為秘密傳授;在傳授教育對象上可以向一人或多人傳授,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授。
在教學手段中,可以使用諸如語言、動作、文字、圖片或圖像的一個或多個手段來執行教學行為。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教學手段是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來教授犯罪方法,如以磁盤、光盤、移動硬盤等電子技術產品為媒介,利用計算機技術來教授犯罪方法。 或者在互聯網上設置非法網站、匿名演講等方式教授犯罪方法。 這種犯罪手段隱蔽性高、影響范圍廣、社會危害性大,隨著社會經濟和技術的發展,它將成為犯罪手段的主要手段。
(二)刑事方法教學的范圍和內容
犯罪方法的教學范圍應限于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故意犯罪方法。人們傳授的犯罪方法的內容有犯罪技能、犯罪經驗、逃避刑事偵查和審判的方法,還有犯罪前如何做準備,犯罪后如何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等。
犯罪研究方法的傳授知識內容在客觀上雖然是傳授他人以及如何進行實施網絡犯罪活動行為,但并不一定要求行為人所傳授的內容可以完全沒有符合《刑法》分則中具體分析犯罪所規定的全部社會客觀因素構成要件。例如,根據《刑法》及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企業標準存在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個人信息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實現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行為能力才能有效成立盜竊罪,否則應按《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處理,但行為人在傳授他人盜竊方法時,其行為主要內容不必包含盜竊數額,只要教師傳授他人盜竊的技巧、步驟等即成立傳授犯罪工作方法罪。
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因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向他人傳授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八種犯罪行為的方法的,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傳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主體不要求企業具有中國特殊身份,如非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向國家發展工作人員傳授貪污的犯罪方法同樣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
四、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觀方面
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傳授犯罪方法罪可以被他人研究和掌握。犯罪人是否希望他人掌握他所教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實施他所教授的犯罪方法,不屬于本罪的故意范圍,但犯罪情節可以影響量刑。此外,行為人的動機不影響犯罪成立,如向他人炫耀、報復社會或利益動機不影響定罪,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在量刑裁量中。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傳授犯罪研究方法罪的主體不要求企業具有中國特殊身份,如非國家管理工作進行人員向國家發展工作人員傳授貪污的犯罪方法同樣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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