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商標侵權律師:銷售侵權復制品中值得關注的問題
這里有一個必要措施予以進行明確的是本罪的銷售服務對象“侵權復制品”這一基本概念。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商標侵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的規定,侵權復制品主要研究涉及到了以下問題幾方面的內容:
(1)未經我國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數據信息管理網絡向公眾文化傳播的作品
?。?)出版教育他人共同享有企業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學生通過這些信息系統網絡向公眾平臺傳播其表演
?。?)未經錄音錄像視頻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相關信息社會網絡向公眾對于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
(5)未經行政許可,播放時間或者直接復制的廣播、電視制品
?。?)制作、出售一些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另根據《計算機應用軟件環境保護工作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侵權復制品在軟件設計領域還包括分析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復制能力或者重要部分就是復制公司著作權人的軟件
?。?)向公眾參與發行、出租、通過各種信息安全網絡營銷傳播中國著作權人的軟件。
應該說,刑法理論意義上的侵權復制品范圍要窄于《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處理軟件開發保護法律條例》所界定的侵權復制品。
根據《刑法》第217條、第218條的規定,侵權復制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方式發行的文字表達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為作品、計算機控制軟件工程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能夠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產品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學習作品。除此影響之外的其他傳統侵權復制品均不在《刑法》規定的范圍之內。
那么,“盜版”與“非法音像制品”有什么區別呢?從字面上理解,“復制”不等于“視聽產品”,關鍵是如何區分“侵權視聽產品”和“非法視聽產品”。
根據國務院1994年8月25日頒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非法音像制品包括:
(一)圖書出版單位出版的與本版不符的、未經批準出版的音像制品
(二)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三)未取得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的音像制品
(四)非音像制品復制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五)擅自復制音像制品或者未取得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復制單位
(六)未經批準與香港、澳門、臺灣或者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
(七)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
(八)出版、復制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內容的音像制品
(九)無照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音像制品
(十)復制單位出版、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
(十一)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
(十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規定的違禁內容的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
由此通過筆者進行歸納出“違法音像制品”所涵蓋的三類情形:
一是該音像制品研究內容設計本身具有違法,如包含有危害我們國家經濟安全、宣揚邪教、煽動中國民族精神分裂、危害人類社會主義公德教育內容的音像制品即屬其適例
二是該音像制品的制作一個主體對于違法,即非音像制品出版企業單位復制、出版的或音像復制相關單位未經許可復制、出版的音像制品等
三是該音像制品的使用這種方式存在違法,如圖書出版工作單位出版非配合本版圖書的音像制品便屬其適例,該類音像制品的違法性主要集中體現學生在對自己合法音像制品合法權利的侵害上。
在此理論基礎上便可以進一步厘清“違法音像制品”與“侵權音像制品”的區別:
一是沒有違反的法律制度規定時間不同。前者違反的是《音像制品質量管理實施條例》;后者則違反了《著作權法》。
二是能夠反映的內容分析不同。違法音像制品其內容信息本身成為可能影響就是為法律所禁止的,在主體上可能是為非音像制品出版事業單位復制或出版的,一般不涉及侵犯著作權的內容;而侵權音像制品在內容及制作教學主體上一般來說都不涉及一些違法性,其侵權行為性質問題主要表現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從而提高導致對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其他方面。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侵權復制品”犯罪應當包括“以偽造他人簽名的方式制作藝術品”的問題。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刑法第217條第2款第(4)項已將此種“銷售”行為列入侵犯著作權罪的客觀要件。換句話說,銷售他人藝術作品的假冒簽名,應當界定為直接侵犯著作權罪,而不是本罪。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就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商品而言,如上所述,商品所有權的轉移和對轉移的補償是銷售的本質特征。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商標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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