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訴訟律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數認定
行為人不知增值稅公用發票真偽,亦不體貼其真偽,盡量發售圖利的情況,均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計算,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1.偷竊、騙取增值稅公用發票又發售的,如何處理
偷竊、欺騙增值稅公用發票又予以發售的行動是典范的“手法一目標”型的牽連關系,應根據牽連犯從一重懲罰的準繩,以此中的重罪科罪懲罰?,F行《刑法》施行前的無關法律說明也是如許劃定的,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于懲治虛開、捏造和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犯法的抉擇)的多少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4款規定:“盜竊、詐騙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后,又實施《決定》規定的虛開、出售等犯罪的,按照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需要說明的是,行為人出售自己盜竊、詐騙得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銷售贓物不同,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為銷售贓物犯罪要求銷售的是他人犯罪得來贓物,而不是自己犯罪得來的。如果是自己犯罪得來的,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
2.增值稅公用發票有真、有偽,但行為人覺得皆是真而予以發售,如何處理
從理論上講,科罪要保持主客觀相統一準繩,既弗成唯客觀論,也弗成唯主觀論。第一種觀念覺得,應以行為人對增值稅公用發票真偽性的客觀判定為規范而科罪懲罰,就有失公允。
既然立法劃定了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又劃定了發售捏造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罪,而假如行為人沒有認識到本人所發售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的虛假性,仍以非法發售增值稅公用發票罪論處,明顯違抗科罪準繩。行為人把假的增值稅公用發票當做真的,屬于客觀意識謬誤??申P于這類客觀意識謬誤如何處置,立法沒有劃定,刑法理論也無從解決。
這類為難境界的深層緣故緣由在于立法的在理劃定。既然發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非法出售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危害一樣,就根本沒有必要區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偽而將其規定為兩個罪。立法如此規定或許注意到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并發性,但卻因此忽略了出售真、偽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并發性,從而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盡管如此,司法實踐中還是要給這種情況一個定論的。
我們認為,由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刑相同,這種情況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真假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累計計算比較適宜。這樣,不僅照顧到了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而且量刑上也能罪刑均衡。
此外,增值稅公用發票有真偽,而行為人覺得都是假的予以發售的情形,以及行動人不知增值稅公用發票真偽,亦不體貼其真偽,盡量發售圖利的情況,均應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額累計計算,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刑法規定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其實就是適用牽連犯理論的結果。但行為人既出售又虛開的行為如互相獨立,自然要數罪并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