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滅證據是犯罪行為嗎?深圳刑事訴訟律師為您講解相關規定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是情節犯,必須有“情節嚴重”的情節。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幫助我們毀滅、偽造相關證據罪的立案追訴制度標準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起訴標準沒有明確規定。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是情節犯,必須有“情節嚴重”的情節。 因此,只有當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足夠嚴重時,才能構成犯罪。 否則,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尚不達到“情節輕重”的,不構成犯罪。 在對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定義中,有些定義缺乏“情節輕重”的要求,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容易導致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錯誤。
可以理解為一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情節發展嚴重”,應以學生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立案追訴:
?。?)連續多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幫助公司重大歷史事件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3)因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問題致使案件審理建設工作能力無法滿足正常情況進行分析或者社會作出不公正裁判的;
?。?)犯罪活動動機極其卑劣或者技術手段特別狡猾的;
?。?)國家政府機關管理工作服務人員能夠利用職權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材料具有中國其他方面嚴重情節的。
第二,正確認定故意因素
幫助我們毀滅、偽造相關證據罪屬于企業直接進行故意犯罪,但查明行為人的主觀設計意圖是一個教學難點。司法社會實踐中,行為人可能通過尋找種種借口推脫責任。為此,司法行政機關應全面發展分析研究案情予以學生正確認定。
區分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是否出于故意,關鍵是看行為人是否需要知道被幫助者是當事人;對自己能夠幫助解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主義性質以及是否明知;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能力是否已經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如果行為人確因上當受騙或者一些其他不明真相的原因而我國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使用行為的,由于其主觀上不具有法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故意,因而不宜以犯罪信息處理。
第三,共同違法的當事人能否成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
共同違法當事人能否成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共同違法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包括共同罪行、民事共同違法、行政共同違法)是否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我國《刑法》中的幫助毀滅、偽造相關證據罪涉及通過各種不同訴訟案件。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共同違法當事人能否成為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主體,共同違法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包括共同罪行、民事共同違法、行政共同違法)是否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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