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商標的產品是犯罪嗎?廣州商標侵權律師來回答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的《關于企業懲治假冒用戶注冊一個商標進行犯罪的補充法律規定》對商標具有刑事政策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調整。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商標侵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罪的概念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銷售市場假冒用戶注冊企業商標的商品罪的罪名淵源
1979年,《刑法》首次規定了假冒商標罪,即“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工商企業冒用其他企業注冊商標,應當對假冒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在當時市場經濟不發達的社會環境下,該規定是我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刑事保護的一大進步,但由于規定過于籠統,仍是一種雛形。 與現行刑法相比,最大的區別在于它只規定了假冒商標罪,所包含的犯罪行為方式遠遠大于現行刑法。
1982年8月23日的《商標法》以附屬刑法的形式規定了對商標的犯罪。1982年商標法第40條規定: “偽造他人商標,包括擅自制售他人商標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處以罰款,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通過的《關于企業懲治假冒用戶注冊一個商標進行犯罪的補充法律規定》對商標具有刑事政策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調整。該規定對1979年《刑法》進行了影響較大的調整和補充。
一是將單一罪名分解為以下三個部分罪名,即“假冒注冊公司商標罪”、“銷售市場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生產制造、銷售人員非法方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二是將犯罪活動行為管理方式比較單一化,僅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價值與其發展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及相關的銷售工作行為規定為經濟犯罪心理行為,將類似這種商品和近似商標排除于刑事技術保護環境之外。
1993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學生修改(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其第9條規定,將1982年《商標法》第40條修改為:“假冒他人已經注冊商標,構成主義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風險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需要他人提供注冊商標標識制度或者其他銷售數據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共同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主體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一種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刑法》是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企業懲治假冒用戶注冊一個商標進行犯罪的補充相關規定》的確定和完善。1997年《刑法》第213條(假冒注冊公司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市場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5條(非法生產制造、銷售人員非法方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國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法律規定》的內容可以加以學習吸收,并以情節發展嚴重或銷售收入金額較大數額較大為構成主義犯罪的必要工作條件。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管理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刑法)確定具體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釋1997J9號)根據1997年《刑法》第214條規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罪名。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偽造他人商標,包括擅自制售他人商標的,除賠償損失外,可以處以罰款,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商標侵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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