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告訴你什么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從輕處罰并不意味著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線以下判處刑罰。被告人是否被從輕處罰,只能在一定的參照系里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從輕處罰
根據1997年《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從輕處罰并不意味著只能在法定刑的中線以下判處刑罰。被告人是否被從輕處罰,只能在一定的參照系里看。換句話說,首先,法官要設想犯罪情節相似的既遂案件應該如何處罰;然后以此為基準刑,在這個基準刑下量刑就是從輕處罰。
比如,當行為人強奸未遂,需要從輕處罰時,法官首先考慮的是如何處罰情節類似的強奸既遂案件。假設法官認為一般需要判8年,那么判被告人8年以下就是從輕處罰。因此,是否從輕處罰與是否在法定刑的中線以下給予處罰無關。
(二)減輕處罰
根據1997年《刑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減輕經濟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可以判處刑罰。減輕企業處罰在實務中需要我們注意通過以下幾個幾點:
一是減輕處罰是指法定處罰下的處罰。 這里的“法定刑”是指犯罪行為應當選擇法定刑,而不是法定最高刑。 這里,“以下”不包括這個數字,否則減刑和減刑沒有區別。 例如,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款”,減輕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處罰應同時或僅處以“范圍內(不含3年)”的罰款。
第二,為了區別于免除處罰,應當在減輕處罰時對被告處以一定的刑罰。問題是,如果以法定最低刑為控制,被告人如何減輕處罰?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從合法性原則來看,由于沒有其他主刑在控制之下,被告人應當免除處罰。一些學者認為,對于最低刑的控制,可以選擇罰款或沒收附加處罰的財產。
但是,在刑法典中必須有一項明確的條款,規定是否可以對次級條款中的每項罪行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如果刑法沒有規定對被告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則懷疑對被告處以罰款或沒收財產違反了合法性原則。
當量刑為零時,也是減輕處罰,這是減輕處罰的限度。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減輕處罰不得對被告作出判決。雖然這可能意味著“減輕”成為“豁免”,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外,以減輕。
第三,當某一罪名存在多個量刑幅度時,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這里的“量刑幅度”是指刑法分則中以分號為單位的量刑條文,每個分號之前的量刑條文都是一個量刑幅度。
比如《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本文中,用分號分隔了三個量刑區間。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應當減輕處罰的,只能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形式處罰。
第四,減輕處罰時,肯定學生不能進行無限減輕。關于企業減輕的幅度存在問題,是否我們需要嚴格按照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無期徒刑、死刑9個等級,每次只能通過減輕自己一個社會等級,對此學界對于基本持肯定意見。
但在實踐中,法院認為,減刑時存在減刑限度,但減刑限度與職級無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發布的《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試行)的指導意見》在最大緩刑限額上規定:"對于未遂犯,考慮到犯罪的實施程度、造成的損害以及犯罪失敗的原因,標準處罰可以比照既遂減少50%以下。"這項規定符合國際慣例,合理。
第五,在未完成刑罰的形式上,寬大處理和減輕刑罰不僅是指主要的刑罰、減輕刑罰,而且對于附加刑罰也應該是寬大處理和減輕刑罰。只減輕或者減輕主刑,不減輕或者減輕附加刑是錯誤的。
(三)免除處罰
免刑在實踐中比較簡單,就是免除刑事處罰,既免除主刑,又免除附加刑。免除刑罰與對被告人采取非刑罰措施并不矛盾。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未完成刑罰的形式上,寬大處理和減輕刑罰不僅是指主要的刑罰、減輕刑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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