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進行證據的取證工作技巧有哪些?上海刑事訴訟律師帶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制品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能,導致錄音證據缺乏。 本文討論了與錄音有關的取證技巧。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記錄時間、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于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該盡快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就越沒有防備,尤其是第一次談判,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對話錄音是最有價值的。但幾次交涉后,對方往往從自身利益的角度敘述或采取防御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具有重要,應該可以盡量尋找一個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自己獲得發展較好的錄音效果。
二、錄音器材
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設備質量高。 采訪機、錄音筆或MP3可帶錄音功能,最好能復印。 此外,電話錄音通常不如現場錄音好,當談話有差異時,如果證據收集對象不想繼續,則可以掛斷電話,且面對談話,即使有一些爭論,他們也可以繼續。
三、證據收集前的準備工作;
做好取證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的準備。對談話內容做好準備,包括提前考慮建議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于要不要提前預約,要根據情況決定。直接上門很容易得到“猝不及防”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為其他原因打斷了談話。
四、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研究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通過神態、語氣都要學習自然,如果是我們認識社會的人,更需要注意。
?。?)在談話過程中,說明時間和地點,明確對話者的身份及其與事實的關系,并在談話時使用全名,以增強錄音的相關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他證據的相互佐證,因為其他證據佐證的其他證據是錄音證據的接受條件。
(3)談話內容不得涉及個人隱私或與案件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敲詐勒索,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違法,不予受理。
(4)著眼于社會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進行糾纏于法律環境責任的爭論。
注意控制談話時間,可以要求對方承認的事實,只說要點。
(5)必要時我們可以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相關證據進行公證的地方,必要時我們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教學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人面前打電話記錄,公證處出具證據保全公證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公證證據的證明力高于普通證據。 公證記錄可以被法院認定為被拼接,此外,公證費也不高。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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