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答見證人相關問題
每一個有都有生老病死的時間,而關于本人所領有的財富大多抉擇留給子孫后裔。起首我國的法律是恭敬當事人本人的意義其次是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來分割遺產,有時候當事人自己已經立下遺囑并有見證人的見證,但是鑒于見證人特定的身份可能會影響遺囑的效力,例如遺囑見證人能是公證人員嗎,我國法律上對于見證人是有明確規定的。下面就由上海遺囑律師給大家介紹一下。
一、遺言見證人可所以公證人員
?。?)無民事行動才能人和限定民事行動能力人。這兩種人不克不及作為遺言見證人,是因為他們的識別、辨認事物的才能有短缺,其作為見證人,不克不及正確判別本人行動的前因,是以不克不及充當見證人。見證人是不是擁有完整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以遺囑見證時的狀況為準。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其后喪失了行為能力,則不影響其遺囑見證的效力:反之,如果見證人在遺囑人立遺囑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雖然其后來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認定其可以作遺囑見證人,其對遺囑所作的見證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是指法律劃定得能夠承繼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孕第一次第法定繼承人,也包孕第二次第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是指遺言人在遺言中施行贈與財富的人。因為遺言對遺產的懲罰間接影響到繼承人、受遺贈人對遺產的接收,他們就與遺囑有了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他們做見證人就難以保證其見證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瓜葛的人,是指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否獲得遺產,獲得幾何遺產會間接影響其好處的人。這部分人包孕: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如配頭、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務人和債務人、配合謀劃的合伙人等。因為這些人與遺言實際上有著間接的利害關系,其做見證人也有可能會影響見證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為見證人。
二、白叟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1、轉變遺言觀點。遺言不是絕筆。許多白叟誤以為遺言是絕筆,認為立遺囑便是本人“差不多了”,要向后代交接后事了,廣泛有較早立遺囑是不吉祥的設法主意;子女們覺得父(母)沒有需要交接使人難熬的事。實在大可無須如許,這些想法是一種誤解。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一種法律行為,內容以處理遺產為主,不是所謂的臨終遺言。遺囑既可以在身體健康時立,也可以在臨終時立。國外的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很普遍。近幾年,國內年輕人、中年人立遺囑的現象也漸漸多起來。因此,老人及其子女要改變觀念,以平常心態對待立遺囑。
2、樹立權力認識。白叟要樹立本人的財富所有權者認識,保持被迫訂立遺言,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自在抉擇遺言內容,確立遺產繼承人。依據《民法》和《繼承法》的劃定,白叟有本人的財富或遺產的處分權,訂立遺言是實施權利的一種法律行為,這種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動要求老人立遺囑甚至強迫老人立遺囑,有的子女還干涉老人遺囑的內容,甚至為遺囑的事情鬧起家庭糾紛,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是對老人財產權的侵犯。
3、實時立遺囑。立遺囑是一種法律行動,請求具有幾個前提,如意義被迫、遺言內容正當清晰、立遺囑人思想清晰等等。有的白叟在身材非常衰弱時、臨終時、患有宿疾時才想起立遺言,這個時間會發生認識不清、思維混亂等情況,有時連書寫或簽名的力氣都沒有了。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能立遺囑,立了也可能無效。在現實生活中因懷疑臨終所立遺囑效力而產生家庭糾紛的案例較多。因此,老人應在身體健康、思維清楚時及時立遺囑,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產生糾紛。
4、注重抉擇體式格局。遺言有分歧體式格局,普遍有公證遺言、自書遺言、代書遺言、行動遺言、灌音遺言等。種種體制格局有分歧的請求,《繼承法》有可能的劃定。但詳細的要求,非法律專業的人士難以完全把握。幾種方式有不同的作用和特點。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為規范。同時存在多個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產部門等處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遺囑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繼承人另外舉證,使用的程序比較麻煩,還容易產生糾紛。況且公證遺囑目前的收費標準一般在300元以下,經濟實用。
遺言見證人能是公證職員嗎在一些實踐的操縱過程當中其實不存在抵觸,有的時間當事人在立下遺囑以后直接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此時的遺言就變成為了公證遺言,見證人這一觀點就會被吸收。如若當事人想要改變遺囑的內容就必須到公證處進行變更,僅僅是口頭上的意思改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實際的遺囑財產分割是仍然按照公證遺囑內容進行。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遺囑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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