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處理交通事故律師談保險公司提示說明義務
基本情況:
孟某駕駛小型車,在清豐縣某路段與同向騎行兩輪電動車的杜某相撞,造成杜某受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孟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杜某不負責。孟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長安河南分公司投保強制保險,在被告人壽鄭州分公司投保限額50萬元的商業第三方保險。孟某是肇事車輛的車主,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是酒后駕車。杜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治療,被診斷為嚴重顱腦損傷,醫療費用近7萬元,杜某電動車損失2020元。
意見分歧
本案保險公司能否免除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孟某酒后駕車違反法律法規,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原因,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免除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孟被認定為酒后駕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商業第三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但保險公司仍需完成提示投保人的義務,但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有效。
律師解讀
上海處理交通事故的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即當侵權人在法律法規中被禁止時,保險人仍需履行法律規定的提示義務,其免除責任。減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責任。主要原因如下:
1.商業保險合同免責。減責條款的有效條件。在商業保險合同中,雖然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有明確約定,但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這是免責條款。減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侗kU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夠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條款的內容;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本條款不具有效力。因此,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除責任。減責條款必須由保險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時同時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并有證據證明的,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免責條款。減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免除或減責。
2.保險公司如何完成提示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如何完成提示和解釋義務。本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義務。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律解釋和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只提交了中國保險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空白,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完成了提示和解釋義務,因此法院不承認保險人完成法律義務的事實。
3.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還需要完成提示義務。《解釋(2)》第十條規定:保險人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原因。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規定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處理交通事故的律師也就是說,如果侵權人有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只要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就會免除責任。減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車輛司機酒后駕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原因,但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完成了提示義務,因此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特殊情況下沒有履行提示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或受益人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保險公司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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