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師分析駕校學員撞人后保險賠償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7日16時許,被告厲甦戹駕駛教練車,在教練王的陪同下,在駕駛員訓練場練習坡道定點起步科目。在這個過程中,厲甦戹在倒車時不小心撞到了走過訓練場的原告鐘。交警部門認定,厲甦戹駕駛教練車倒車時,未確認安全倒車。被告王作為隨車教練,沒有正確指導,這是事故的全部原因。當事人王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此外,還發現,教練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和第三方免賠商業責任保險。保單上規定,該車為教練車,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事故發生后,駕校為鐘支付了74009.87元的醫療費和護理費。后來,原告與四名被告協商賠償失敗,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共損失95830元。
意見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駕校學生在培訓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駕駛培訓活動中,教練是教練車的實際控制人,教練有駕照和教練證書,所以在教練的指導下,使用教練車在路上學習駕駛,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和第三方商業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是,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預付款,然后向侵權人追償,而在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不予賠償。本案司機為學生,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保險公司只在強制保險預付款,超過強制保險部分,保險公司不按照保險合同預付款,預付款將依法追償。
律師解讀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師同意第一種觀點。原因如下:
首先,培訓活動是指學生在教練的指導下學習駕駛技能,并向駕駛學校支付學費的行為?!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生在學習駕駛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承擔責任。理論上,學員不具備駕駛資格,不能獨立駕駛機動車。然而,練習駕駛是獲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必要條件。由于駕駛培訓機構是專門為培訓駕駛員而設立的,教練應履行培訓學員駕駛技能并排除交通危險的義務。由于學員沒有完全具備駕駛技能,無法處理各種交通狀況,在教練的指導下也不是獨立駕駛,因此教練是教練車輛的實際控制人。培訓活動中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是由于教練沒有履行義務造成的,后果也應由教練承擔。教練員應對其行為負責。
其次,雖然學生是車輛的駕駛員,但在教練在場的情況下,他們不具備車輛的主導地位,也不享受車輛運行的利益。車輛的運行主導地位和運行利益屬于培訓機構和教練。至于培訓機構和教練之間的雇傭關系,因此,雇主和培訓機構可以根據雇傭情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教練王是一個合格的駕駛員,教練王在吉安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執教,因此原告鐘的損失應由吉安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作出有利的解釋。在本案中,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該車是一輛教練車,知道該車是用來培訓學生的,學生駕駛相對合格的人駕駛風險更大,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大。培訓機構投保的目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以減少自己的損失。被告王的教學是執行培訓機構的職務,有駕照和教練證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通強制保險和第三方商業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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