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談為何以裸照威脅不算強奸
近日,吳某凡涉嫌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事件的曝光引發了社會軒然大波,也引發了學術界和實踐界對吳某凡是否因違背女性意志而構成強奸罪的熱烈討論。本文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擬分析違背女性意志認定的相關難題,有利于相關司法實踐。
案例:女人和男人有三次關系,但事后報警稱被強奸。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據綜合媒體報道,2020年9月,劉與男友鬧事。通過微信附近人功能,他與賈在車內發生了兩次性關系,但賈偷偷拍了劉的裸照。之后,劉和男友重歸于好。于好。當賈再次邀請劉出來見面時,他被對方拒絕了。賈和裸照威脅劉。最后,劉同意了賈的要求。
9月11日,賈開車把劉帶到一個地下車庫,威脅要刪除裸照,然后他們在車里有第三次關系,但劉后來報警說他被賈強奸了。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賈某。在這種情況下,劉某強前兩次與賈某發生關系是自愿的,所以賈某的這兩種行為都不構成犯罪。賈某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在于他與劉某第三次發生關系時是否采取了脅迫手段,因此違背了劉某的意愿。
首先,劉用公開裸照威脅劉見面的行為確實可以稱為法律上的脅迫手段,但此時他脅迫的內容是讓劉見到他,而不是再次與他發生性關系;其次,很難確定賈提出的刪除照片的條件,然后劉同意的行為是脅迫。更準確地說,這應該屬于談判。因此,檢察院認為劉某第三次與賈某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賈某。
最后,雖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賈,但劉女士拒絕接受結果,可以向檢察院上級單位提出上訴。
如何在騙奸行為中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欺騙和強奸不是刑法規范意義上的概念,欺騙和強奸也不全部構成強奸罪。只有違背婦女意愿的欺騙和強奸才能構成強奸罪。那么,如何確定欺騙和強奸行為中的違背婦女意愿呢?例如,如果一個男人以為女人提供工作機會為由與一個女人發生性關系,他事后沒有幫助找到工作。他能否認定這是違背婦女意愿的?例如,如果一個男人假裝是一個導演,以讓一個女人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為由與他發生性關系,他能否認為這是違背一個女人的意愿?例如,如果一個男人假裝是一個丈夫或醫生與一個女人發生性關系,他是否能被認定為違背一個女人的意愿?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上述情況能否被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關鍵在于行為人提供的理由或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婦女誤解了行為的性質,因此不知道如何抵制。對于男人可以為女人提供工作機會,因為女人為了獲得工作機會和男人的性關系,雖然后來感覺被欺騙,但在性關系其行為性質沒有錯誤的理解,因此,沒有不知道抵抗的問題,不能被認定為違背女人的意志。類似的情況,例如,男人假裝是導演,讓女人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來發生性關系。因為對方不是導演,女人有義務與她發生性關系。雖然存在欺騙因素,但這種欺騙只是為了滿足女性虛榮心的要求,女性只是對性關系對象的職業生涯沒有錯誤的理解,所以她們不能認定為違背女性意志。另一個例子是,行為人利用權力引誘女性,女性在沒有明確含義的情況下,基于相互利用的動機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結合其使用的動機,即使女性被欺騙,因為女性對行為的性質沒有誤解,也不能被視為違背女性的意愿。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以強奸罪認定欺詐的行為,主要有行為人假裝丈夫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以治療疾病的名義與婦女發生性關系,以及行為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等迷信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這些情況被認定為強奸罪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誤解了受害人的行為性質(在假丈夫發生性關系時,被害婦女誤認為是與丈夫發生性關系,誤認為是合法的性關系;在以治療疾病的名義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被害婦女誤認為性關系是一種治療方法;在使用迷信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被害婦女誤認為性關系是仙女要求的合理行為等),因此她們不知道如何抵制。
以利益脅迫女方發生性關系是否屬于違背女性意志
在一般強奸案件中,由于行為人是普通公民,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往往考慮雙方的關系、性關系的具體情況以及事件發生后婦女的態度等因素。但是,當行為人是受公眾高度關注的公眾人物,以利益脅迫婦女發生性關系時,還應重點檢查婦女是否主要基于名利誘惑等因素,然后發生性關系,以防止那些實際上不違背婦女意愿的人被認定為強奸罪。因此,司法機關應當更加謹慎地認定這類強奸案件是否違背婦女意愿。
強奸罪中的脅迫是指在現在或將來對婦女造成一定的不利或損害,從而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使她們不敢反抗,從而達到強奸的目的。因此,脅迫的本質是迫使受害人在其現有利益和性自由之間做出選擇,其結果是侵犯了受害人現有的利益,使受害人的現狀更加糟糕。該男子利用其在某一領域的影響力,表示如果沒有關系,他將不會幫助該女子,而是讓該女子選擇是否獲得當前流量、資本、學術資源和其他不具備的利益,而不會損害該女子現有的利益。如果婦女沒有獲得上述利益,其現狀不會比現在更糟。對于婦女來說,獲得這些利益只是錦上添花,而不是利用火災搶劫。因此,利益脅迫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不能被視為違背婦女意愿。因此,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對于在某一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男性(如在娛樂圈有流量和資本,在學術界有權在學術領域發表期刊文章),如果他們不與女性發生性關系,他們就不會為女性提供幫助和威脅,這不是強奸罪的脅迫,即使發生性關系,也不屬于違背女性意志。
女方因主動飲酒或吸毒而失去意識后與男方發生性關系是否屬于違背女性意愿
為了達到通奸的目的,男方灌酒、勸酒或引誘,強迫女方吸毒,然后在女方失去意識后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或者男方利用女方因飲酒或吸毒而失去意識后與女方發生性關系,認定為違背女性意志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對于女性主動邀請男性飲酒或吸毒,女性知道飲酒或吸毒。失去意識后與男性發生性關系是否可視為違背女性意志?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即使女方主動邀請行為人,知道自己喝酒或吸毒,也不代表她與行為人發生性關系的心理預期。具體來說,還需要綜合判斷雙方的親密關系、會議地點、女方事后反應等因素是否違背了女性的意愿。如果兩個人之前聊天曖昧,或者女方在邀請男方之前表達想和男方發生性關系的想法,邀請的地方是住所、酒店等非開放場所,那么女方應該肯定對即將發生的性行為有一定的心理預期,不太可能違背自己的意愿;
而如果此前未曾表露過愿意與男方發生性關系的想法,且邀約的地點是酒吧或咖啡廳等開放性場所,此時應認為女方對即將發生的性行為存在心理預期的可能性較小,違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較大。
在男方“誤認為”女方有意愿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能否排除“違背婦女意志”
對于男方誤認為女方有意愿發生性關系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系,包括男女雙方在關系曖昧或行為曖昧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或者在半推半就情形下發生性關系,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判定。例如,男女雙方事先有曖昧聊天、親密互動,或者女方平日私生活較為開放隨便,甚至女方主動邀請男方和自己一起進入私密空間獨處,又或者女方在提出利益請求并接受了男方提供的利益的情形下與男方發生了性關系,是否可以認定男方“誤認為”女方有意愿發生性關系,進而排除“違背婦女意志”?
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若行為人“真誠而合理”地誤認為對方有意愿發生性關系,即主觀上真實地相信被害人已經同意,且在客觀上具備合理性時,則可以減輕其犯罪責任乃至排除其主觀故意。對于“真誠而合理”的判斷應注重事中的證據,不能僅憑事前有曖昧聊天、親密互動,或事前接受男方提供的利益而片面地加以認定,更不能因為女方平日私生活較為開放而直接加以推定。
“真誠而合理”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行為人的錯誤認識基于被害人在發生性關系時含義不明的行為所產生;其二,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害人在發生性關系時實施了含義不明的行為。具體而言,若男方提出性主張,女方僅進行語言上的拒絕,后男方繼續糾纏但未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且女方完全有條件進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反抗,則可認定行為人“真誠而合理”地誤認為對方有意愿與其發生性關系;但若女方處于意識不清醒或無意識狀態,或者作出強烈反抗等,這足以使一般人認識到其并未同意,行為人的認識錯誤也就并非“真誠而合理”了。
對于半推半就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失效,以下簡稱《解答》)曾指出,“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雖然《解答》業已失效,但仍可作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半推半就情況下“違背婦女意志”的參考標準。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對于半推半就的情形,出于對被告人人權的保障,只有在能夠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鏈條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行為的違法性。具體而言,應首先考察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等強制性手段以及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程度,避免將“推”的過程中存在的拉扯行為直接認定為“暴力、脅迫”;其次考察案發時婦女的認知能力,包括婦女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神智情況,案發前與行為人的認識過程、認識時間長短、雙方關系或熟悉程度等;再次考察案發時婦女的反抗能力,包括考察婦女自身對所處環境的認知和可能遭遇更大傷害的風險預估心理,以及婦女自身身體情況等;又次考察婦女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包括考察案發當時的環境,雙方是否系熟人關系,婦女的身體狀況,以及行為人的人數等;最后考察婦女事后對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反應及態度,包括考察案發后女方有無報警,通過何人報警,以及報警的時間等。
綜上所述,上海市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于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于婦女表示同意是發生在性交之前還是性交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行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脅迫等足以壓制婦女反抗的手段;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婦女意識不清醒或無意識的狀態發生性關系;婦女在發生性關系時是否進行了反抗,如呼救、求情、指責等;婦女在事發后對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反應及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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