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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網解讀含有地名商標可注冊性

    法律知識 2022-06-01 10:05:513461策法網
    【導讀】關于地名商標注冊的判斷一直是商標授權確認審查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地名是一種公共資源共資源。如果注冊為商標,則意味著在公共資源中建立私有商標財產權。因此,對地名商標的注冊有許多限制。《商標法》對地名商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有其他

      關于地名商標注冊的判斷一直是商標授權確認審查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地名是一種公共資源共資源。如果注冊為商標,則意味著在公共資源中建立私有商標財產權。因此,對地名商標的注冊有許多限制?!渡虡朔ā穼Φ孛虡说囊幎ㄖ饕w現在第十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的除外;注冊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該條款是1993年《商標法》修訂時增加的條款。自1993年納入《商標法》以來,存在諸多爭議:其適用范圍是僅由地名組成的商標還是包含地名的商標?不作為商標是指禁令還是禁令?其他含義僅指強于地理含義的固有含義,還是包括使用后獲得的第二含義?本文上海知識產權律師計劃討論這些問題。


      一、《商標法》限制地名作為商標主要基于顯著因素。

      為了澄清上述問題,有必要調查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如上所述,該條款是1993年《商標法》的新內容,體現在1988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細則》中。立法部門相關人員在撰寫商標法解釋時提到:關于地名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不同,部分國家禁止使用地名作為商標,認為地名是公共名稱,缺乏明顯的商標,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商品和服務來源,也使同一地區的其他經營者失去與商標用戶公平競爭的地位。大多數國家主張,地名可以有限地用作商標,一方面可以保持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中國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作出了上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哈爾濱小麥王》再審案件中進一步指出:作為商標授權確認審查的絕對原因,商標法禁止將一定范圍內的地名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防止商標所有者不當壟斷公共資源。地名作為指特定地理區域的象征表達形式,如果是個人獨有的,必然會影響公眾使用地名的表達自由。第二,防止商標所有者通過占用地名誤導公眾。地名也可以直接指生產特定質量商品的產區。如果商標所有人提供的產品不來自特定的產區,公眾可能會基于對商品質量和商品來源的錯誤理解,導致誤解和購買的結果。第三,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地名對地理區域具有代表性作用。如果商標標志整體上可以指向地名,則顯然不能發揮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可以看出,商標法限制地名作為商標,主要考慮商標的重要性,同一地區其他經營者合理使用地名的權利,避免地名商標的欺詐。其中,商標的重要性是根本因素。


      二、僅由還是包含?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部門聯合制定制定的《商標審查審判標準》,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理解不僅包括由地名組成的商標,還包括含地名的商標。因此,商標局和商標評審部門對第十條第二款適用含地名的商標沒有異議。然而,在商標行政訴訟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此存在爭議。在G98087號ZURICHELPOINT商標駁回審查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應適用于僅由地名組成的商標,但二審法院糾正了這一點。

      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文義解釋,該款不使用僅、僅等語言,不能得出該款僅適用于僅由地名組成的商標。如上所述,該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解決基于顯著性的注冊問題。僅由地名組成的商標應審查和判斷是否具有其他含義。對于含有地名的商標,還應審查和判斷其是否具有其他含義。因此,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適用于兩種情況。


      三、禁注還是禁用?

      由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表述是不得作為商標,因此在實踐中對地名條款是禁止條款還是禁止條款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屬于禁止注冊條件。禁止注冊地名是因為地名作為商標缺乏顯著性,容易導致產地誤認。[5]另一種觀點認為,從第十條的內部結構和表達來看,無論使用后是否顯著,是否會導致產地誤認,都應禁止使用。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網從立法演變和立法目的分析來看,本條款主要是為了解決基于地名商標的顯著注冊問題。同時,從但書中的例外規定來看,該條款并不絕對禁止地名作為商標,符合一定條件的地名或者含有地名的標志仍可以注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認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傮w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本條明確了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一部分??梢?,《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不得認定為禁止條款。



     

      四、理解地名的其他含義。

      地名商標標志是否具有其他含義最基本的判斷依據應是公眾對商標所標記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認知是否基于地名的地理含義。因此,地名的其他含義至少應包括以下情況:

     ?。?)地名本身具有相關公眾普遍知道的其他固有含義,其含義強于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或公眾知道的外國地名的地理含義。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制定的《商標審查審判指南》規定,地名有其他含義是指地名作為一個詞具有明確的含義,其含義強于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在紅河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地名有其他含義

      (2)地名文字部分與其他文字、圖形等構成元素結合使用,商標整體上顯著,形成了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義。

      在上海故事商標拒絕審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再審判決,申請商標由中文上海故事組成,雖然包含直轄市上海名稱,但商標不屬于地名,上海故事與上海地名[8]不同。

      北京巴黎貝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訟國家知識產權局,巴黎克魯瓦桑商標權無效公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以下簡稱PARISBAGUETE及圖形案)也屬于這種情況。二審法院認為,爭議商標是由英文PARIS、BAGUETE和圖形組成的圖形組合商標。對于中國公眾來說,BAGUETE不容易識別和閱讀。此外,還添加了圖形元素。商標的整體含義與地名不同[9]。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北京巴黎貝田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二審判決再次確認[10]。

     ?。?)地名文字商標或者含有地名文字的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

      有觀點認為,“其他含義”應當是固有的,而且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屬于禁用禁注條款,不適用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規則,當然不能將通過使用獲得的“第二含義”認定為“其他含義”。[11]在上述“上海故事”商標駁回復審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二審判決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上海故事”構成,雖然在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海”之外,申請商標還包含有“故事”二字,但申請商標作為整體所強調和突出的仍然是“上海”的地理屬性,地名要素仍是申請商標的主要含義。在此基礎上,申請商標是否實際投入使用,對其是否應予核準注冊并無影響。[12]從該判決可見,彼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即持此種觀點,從而對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未加考慮。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再審判決書中雖未對商標使用情況、是否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進行論述,但卻對北京高院的結論予以了糾正,認為“上海故事”整體上具有區別于“上海”地名的含義。

      自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地名商標是否可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審查實踐發生了變化。2019年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指出,訴爭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但是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的,可以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訴爭商標整體上具有其他含義:(1)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2)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3)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該審理指南將商標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納入了地名商標具有“其他含義”的范疇。

      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將商標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納入地名商標具有“其他含義”的考量已成為主流觀點。如果標志本身具有地理含義以外的其他固有含義,只是排除了其屬于“不得作為商標”的情形,但還需進一步考察其是否具有顯著性,方知能否注冊;但如果含有地名的標志經過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則具備了商標的標識功能,可以直接確認其可注冊性。對于這種情形的認定,需結合在案使用證據予以綜合判斷。

      “PARIS BAGUETTE及圖”案中,二審判決雖未直接確認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了“第二含義”,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株式會社巴黎克魯瓦桑提交的關于訴爭商標宣傳報道、年度審計報告、銷售經營狀況、市場調查報告等證據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整體上區別于地名的含義得到了進一步強化,可見在確認訴爭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含義”的基礎上,亦考慮了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

      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2日作出的關于“南粵”商標無效宣告案二審判決認定,雖然訴爭商標中的“粵”字與我國省級行政區劃廣東省的簡稱相同,但是訴爭商標由“南”和“粵”二字共同組成,故可以使訴爭商標在整體上具備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同時,結合南粵銀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南粵銀行公司的長期大量使用、宣傳,在保險、金融等領域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3]該案與“PARIS BAGUETTE及圖”案頗為類似,均是在確認商標整體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基礎上,考慮了商標使用情況與知名度。


      五、地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結合指定商品或服務進行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該規定是對商標顯著性判斷規則的高度提煉,在判斷地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時,同樣適用。對于地名商標具有“其他含義”的,需要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結合指定商品或服務,判斷其有無顯著性。“PARIS BAGUETTE及圖”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公眾基于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蛋糕、面包”的口感、風味、保質期短等特點判斷,亦不會將訴爭商標中的“PARIS”與核定使用商品的產地建立關聯。

      不可否認,含有地名商標地理描述性的強弱通常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密切相關。例如,“柏林”是德國首都的名稱,亦可理解為“柏樹林”之意。含有“柏林”的標志用于啤酒還是紹興黃酒上,將可能影響關于其可注冊性的判定。這是因為,德國的啤酒有較高聲譽和知名度,相關公眾在啤酒上看到“柏林”字樣后很容易認為其描述了產品的地理來源。相反,使用在紹興黃酒上則較難產生此類聯想。


      六、《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適用關系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PARIS BAGUETTE及圖”案中,二審判決在認定訴爭商標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的基礎上,認定根據株式會社克魯瓦桑提交的證據,訴爭商標及其權利人與法國具有深厚淵源,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工藝、產品特點、風味也與法國具有密切關聯,故訴爭商標中的“PARIS”傳遞給公眾更多的是商品品質和風味的信息,而這一信息并未夸大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沒有導致公眾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制定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標志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生商品產地誤認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七)項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商品為“貝殼類動物(活的)”的“酷艾陽澄湖”標志,指定商品為“新鮮水果、新鮮蒜”的“西街口”標志(“西街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下轄一鎮名,該鎮出產的西街口人參果、西街口大蒜等農副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又規定,“商標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的簡稱組成,且不會使公眾發生產地等特點誤認的,不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但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指定商品的產地或者服務內容等特點發生誤認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予以駁回”。例如,指定使用在“觀光旅游、旅游安排”服務上的“青藏”、“川藏”商標。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網就服務而言,服務沒有產地只有提供地,服務地名商標的“產地”欺騙與商品商標的產地欺騙并不完全一樣。除去以現代信息科技為依托的異地服務,很多服務都有時效性和本地性要求,難以使消費者誤認為有其他提供地。例如,上海的粵菜館在商標中使用“廣東”字樣時,相關公眾不太可能會根據該商標誤以為菜品都是在廣東制作,一般只會認為該商標說明了餐飲服務的特點。因此,服務商標因地名具有的欺騙性,在很多情況下是因地名導致的服務內容和品質欺騙。

      由于地名天然具有地理描述性,《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地名條款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欺騙性條款、第十一條顯著性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不良影響條款在適用要件及判定標準上存在交叉和重疊的部分。在現行《商標法》框架下,對于所涉地名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的,鑒于地名條款相對于欺騙性條款、顯著性條款等屬于特別條款,故根據特別條款優先適用于一般條款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進行判定;如果商標中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則足以排除欺騙性條款關于產地誤認的適用;商標中地名不具有“其他含義”,同時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的,則需同時適用欺騙性條款;如果均在前述情形之外,還需通過顯著性條款、不良影響條款等進一步對其可注冊性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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