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關于房產律師談因房東不作為致租客觸電身
某租戶在出租房屋洗澡時觸電死亡的索賠。經司法鑒定,電熱水器與事故無因果關系,廠家不承擔任何責任。觸電事故是由于出租房屋的電力環境泄漏和泄漏開關故障造成的。上海關于房產律師看經兩級法院處理,確定出租房屋業主未提供安全用電環境的,應承擔70%的責任。租戶未履行基本審慎注意義務,自行承擔30%的責任。法院生效判決命令業主賠償租戶家屬死亡賠償金97萬元以上。租戶在洗澡時觸電身亡,這與熱水器無關。
案件情況
2017年12月21日,趙女子在東莞市厚街鎮某出租屋洗澡時死亡。經公安機關調查,其死因觸電。2018年初,趙某家屬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廣東某電氣有限公司出租屋業主及熱水器制造商,索賠損失154萬余元。
經司法鑒定,出租房屋的用電環境存在多種安全隱患,但與趙某死亡事故有關的只有漏電開關故障。也就是說,當整個用電環境發生泄漏時,泄漏開關不會自動跳閘。鑒定專家出庭解釋說,泄漏開關本身的故障不會導致泄漏,但當泄漏發生時,開關的故障會導致無法斷電,持續供電會導致后續結果。
對于趙死亡時使用的電熱水器,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存在兩個安全隱患。一是漏電電流大時,防漏插頭跳閘時間超過國家標準,不能及時斷電;二是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裝置。但鑒定專家出庭作證后,防漏插頭的跳閘僅針對電熱水器本身的內部漏電,如電熱水器外部漏電,無論防漏插頭是否符合國家標準,都不會觸發跳閘動作;雖然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裝置,但經檢查,接地措施不松動。同時,經鑒定,本案涉及的電熱水器無泄漏。本案涉及的泄漏事故不是由電熱水器本身的泄漏引起的,而是由熱水器外殼的電流傳遞給趙造成的。
由于各方對事故責任的分配和賠償金額存在爭議,本案經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
70%的業主負責出租房屋用電環境漏電。
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調查、死亡證明和證人證詞,足以確定趙某因觸電事故死亡。雖然本案涉及的熱水器存在兩個安全風險,但經司法鑒定,與本案事故無因果關系,因此熱水器制造商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關于房產律師從現有證據來看,漏電的具體原因無法確定,但可以確定出租房屋的電線終端未經終端或搪錫處理,電線線色使用不規范,浴室插座安裝高度不符合規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水保護措施等安全隱患。趙發生了觸電事故。觸電事故是由于涉及出租房屋的電力環境泄漏,漏電開關故障,不會自動跳閘,導致漏電發生時無法斷電,持續供電導致趙觸電死亡。作為出租房屋的提供商,業主未能提供安全的電力環境。作為出租房屋的直接用戶,趙長期使用涉及出租房屋的案件也有一定的電力安全檢查義務。他未能及時向業主提醒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也存在過錯。結合現有證據足以確定的案件,出租房屋泄漏開關故障,法院認為業主應承擔70%的電力安全檢查責任。同時,法院還應酌情承擔責任。同時,出租房屋的安慰金為業主支付3500元。
最后,結合責任比例,法院認定出租房屋業主應賠償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97萬元以上。
法官說法
出租房屋的業主不能只收取租金而忽視安全責任。
上海關于房產律師表示,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對出租房屋的環境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2018年12月1日,《東莞市出租房屋公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實施,進一步明確了出租房屋管理主體和出租人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呼吁大多數出租房屋的所有者不僅要收取租金,還要忽略其他任何事情。否則,一旦安全事故未履行安全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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