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車禍律師論一次性了結賠付后無權另行起訴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5日20時許,李某將駕駛小型客車,沿豐縣X308范大線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行人李某康發生碰撞,致李某康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康無責任。李某將駕駛的小型客車系其本人所有,該車輛在大地財保徐州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期間內。
交通事故發生后,李某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后大地財保徐州公司(甲方)、李某將(乙方、被保險人)與李某康(丙方、受害人)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一份,其主要內容為:1.三方協商賠償李某康118100元,其中醫療費90001元,大地財保徐州公司扣減非醫保用藥5001元,大地財保徐州公司認可85000元;伙食補助1250元(50元/天×25天);營養費850元(34元/天×25天);護理費4800元(80/天×60天);誤工費14000元(100/天×140天);二次手術費12000元;交通費200元。2.支付方式三方協商扣除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剩余108100元支付到傷者李某康賬戶。3.其他約定:甲方履行完畢本協議付款義務,視為:甲方已經完全履行了甲方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已方的賠付義務,丙方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甲方主張交強險賠償。
甲方履行完畢本協議付款義務后,視為:甲方已經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賠,乙方與丙方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該請求包括不限于向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提出……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乙丙雙方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協議簽訂后,大地財保徐州公司支付李某康108100元。李某康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7716.41元(已扣除大地財保徐州公司支付的118000元)。
法院裁判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私法領域,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大地財保徐州公司、李某將與李某康簽訂的《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顯失公平等,應為合法有效。在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中約定:“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李某康、李某將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既然三方已達成一致李某康并書面表示放棄訴權,且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已按和解協議內容履行完相應付款義務,李某康對此也予以認可,也就意味著涉案糾紛已然得到解決,那么李某康就應遵守先前約定?,F李某康再次起訴李某將、大地財保徐州公司要求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蘇0321民初2459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某康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李某康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李某康與被上訴人李某將在2016年12月25日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將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在2017年3月1日李某將的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商業險公司支付給上訴人118000元作為前期理賠支付,此后在上訴人完全康復和鑒定后再作以賠償。這一事實在一審庭審筆錄中足以證實(附交強險、商業險保單)。(1)在一審舉證時,保險公司提交了三方協議,證明前期已支付118000元,并沒有說后期費用不予理賠。(2)該三方協議上訴人從未簽訂過,上訴人只是認可保險公司給付了118000元。再者該協議只是重點注明的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不再起訴,以此了結,并沒載明在商業險中不予理賠。況且保險公司一再要求法院對上訴人的鑒定意見書重新鑒定,減少賠償,并未說明全部金額一次賠付,之后不再賠償。(3)一審法院片面理解和依據三方協議,錯誤判決。首先該案發后幾個月的時間對一名傷情嚴重、開支已超十萬元,保險公司就支付了11萬多元,顯而易見該案并未結束,況且協議內容主要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的理賠,不能一概而論,就肇事人及商業險的理賠全都駁回。所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三方協議片面理解,沒有解決該案根本存在的問題。再者該協議上訴人沒簽過,也沒見過,也沒有公司的公章,也沒有簽定日期,是一個很不完整的文書、有瑕疵的文書,應認定為無效的文書。另外,保險公司給上訴人付款應該是協議之后,那么公司付款時上訴人還在醫院就診,從未去過保險公司,不可能在保險公司簽字。所以該協議是保險公司偽造的。該協議第四條第一款注明的在交強險范圍內,并不包括李某將的賠償和商業險的賠償。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本案中,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在二審中陳述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系李某康的父親代簽,李某康認可已收到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向其支付的涉案和解協議載明的賠償款118100元,且李某康在一審中對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應視為李某康對該和解協議予以追認,故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合法有效。雖然上訴人李某康主張其未簽訂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無效,并在二審中提供了通話錄音,但該錄音中的通話雙方身份無法確定,故上訴人李某康關于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無效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2、關于李某康是否有權就本次交通事故起訴要求李某將、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根據涉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內容顯示,李某康、李某將、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在該和解協議中不僅約定: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了其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義務,李某康不得就本次事故另行向大地財保徐州公司主張交強險賠償,還進一步約定: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已經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理賠,李某將與李某康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以及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李某將、李某康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求。上海車禍律師鑒于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已按涉案和解協議履行賠償款118100元,且李某康也認可收到該款,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康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作出(2020)蘇03民終369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后,李某康不服,申請再審。理由如下:案涉《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是偽造的虛假協議,李某康并不知曉,李某康的父親也否認簽過字,對此可進行鑒定。李某將多次說前期先支付李某康部分款項,等出院后評殘結果出來后再一并結算。李某康應得賠款285708.41元,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僅支付118100元,顯失公平,足以證明李某將、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在偽造證據。大地財保徐州公司提交《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只是證明前期已支付118100元,且認為鑒定結果費用過高,要求重新鑒定,并未說明已經一次性賠償結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李某康在一審時對于《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的真實性無異議,并認可已經收到《交通事故和解協議》載明的118100元賠償款,現其反悔主張未簽訂過《交通事故和解協議》,但對其之前自認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故對其反言本院不予采信。案涉《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上海車禍律師依法應認定為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上海車禍律師從《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約定內容來看,雖然載明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履行完畢付款義務后視為完全履行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賠付義務,但從賠償項目及賠償數額來看,遠超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數額,結合協議中亦約定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履行完畢付款義務后視為已經完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理賠,李某康和李某將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本協議是三方解決本次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李某康、李某將雙方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等內容,協議中所載賠償款項應是三方協議的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賠償數額,而非僅限于交強險賠償數額。鑒于當事人已經就案涉交通事故賠償達成了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協議中關于李某康和李某將不得就本次事故再行提出理賠請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結、李某康、李某將雙方放棄本次事故的一切訴權的約定系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現李某康再行提起本案訴訟主張賠償不符合《交通事故和解協議》的約定,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大地財保徐州公司在訴訟中亦以此為由進行了抗辯,一、二審判決駁回李某康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故作出(2020)蘇民申7581號民事裁定:駁回李某康的再審申請。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ㄒ唬┊斒氯俗灾阑蛘邞斨莱蜂N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ǘ┊斒氯耸苊{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ㄈ┊斒氯酥莱蜂N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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