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律師事務所靈魂解答業主知情權
案例簡介:2014年,一家房地產公司與一家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該房地產公司為市泉秀路的一個社區提供物業服務。自物業公司管理社區以來,它一直在經營社區的共同部分,并獲得了收入。2019年,物業公司與社區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同意物業公司每年向行業委員會支付8萬元的廣告收入,每月8000元的公共停車位收入,每年共17.6萬元。
謝、鄭、吳、洪等社區業主認為,根據上述費用計算,自2004年至2019年以來,廣告收入和公共停車位收入高達264萬元,但物業公司從未向業主公布經營收入,也沒有將公共收入返還給業主。此外,物業公司通過向業主籌集資金,維修社區電梯,但維修效果不好,物業公司邀請哪家公司和維修公司的資質,業主不知道。謝等人多次要求物業公司發布相關信息,均被拒絕。
2021年,謝某等人作為原告,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下令,物業公司向業主公布2004年至2009年經營公共部分的收入、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電梯維修記錄和財產收支。 審判期間,物業公司辯稱,由于2004年至2019年跨度較長,部分信息不完整,同意提供不缺失的信息,但業主應提供線索,協助尋找信息。社區物業服務實行干燥制度。物業費收取后,物業公司負責社區電梯的日常維護,與業主無關。物業公司沒有義務提供合同,物業公司沒有義務提供其他費用。
法院判決:最近,上海房屋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是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披露社區管理的相關信息引起的糾紛,是業主的知情權糾紛。物業公司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根據有關規定,業主的知情權范圍包括社區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資金籌集、使用、物業服務合同、共同部分的使用收入、停車位、車庫處置等。綜上所述,法院命令物業公司出示2004年至2019年019年社區、公共設施收入及其配套合同、收費憑證、電梯維護記錄和合同。
法官說法:本案是業主知情權糾紛,依法保護業主知情權,但業主也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合法地行使相應的權利。
業主知情權的表現形式應當以查閱權為宜。為有效行使查閱權,業主享有使用相機、錄像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在查閱過程中,相關義務主體有協助義務,但使用復制手段產生的復制費用由復制方自行承擔。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業主要求公布并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披露的情況和資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二)管理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入;
(四)建筑區劃規劃停車位、車庫處置;
(五)其他情況和資料應當向業主公開。
上海房屋律師事務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五項規定的業主知情權包括其他情況和信息應向業主披露。本條規定的設置意義在于確保規范的延伸,避免漏洞。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共同部分和管理事項形式不同,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也不同。如果不限制業主知情權的范圍,披露主體的成本和負擔將過高。雖然業主依法享有知情權和監督上述規定的內容,但業主不需要全面了解與其合法權益無關的信息,義務主體也不需要披露與業主合法權益無關的信息。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參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逐項明確了原告的請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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