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圖書館律師答行受賄雙方的贓款如何追繳
上海市徐匯區某小區環衛主任劉某英,在任職期間,劉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周某、王某、賈某強謀取環衛工程項目利益,分別收受周某、王某、賈某強10萬元、10萬元、20萬元賄賂。2019年,賈某強公司因偷稅漏稅問題被公安機關調查,劉某英擔心罪行敗露,便將賈某強的20萬元退還給賈某強。2020年10月,劉某英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徐匯區某小區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保留期間,劉某英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并寫了委托書,讓妻子代為退贓40萬元,11月,妻子退贓40萬元,徐匯區某小區紀檢監察機關依法扣押。2020年12月,監察機關與張核實后,賈某強也主動退出贓款20萬元。
本案中,關于劉某英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為40萬元,且均為既遂的認定并無爭議,但因劉某英案發前已將受賄款20萬元退給賈某強,關于監察機關能否對行受賄雙方分別主動退出的20萬元贓款予以扣押存在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英退給賈某強的20萬元系其對贓款的處置,不影響受賄數額認定,對于劉某英妻子按照劉某英受賄數額退出的40萬元贓款應予以扣押。賈某強退出的20萬元系其用于行賄活動的贓款,也應予以扣押。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英將收受的20萬元已退給賈某強,應向賈某強追繳,應扣押賈某強主動退出的20萬元。對于劉某英,僅需扣押其妻代為退贓中的20萬元,另外20萬元應解除扣押予以歸還。
上海徐匯區圖書館刑事犯罪律師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一、行受賄雙方均主動退贓的,是否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將財物及時退還,不構成犯罪,行賄人構成犯罪。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如國家工作人員及時將財物退還給行賄人,只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受賄罪,并不意味著行賄人也不構成行賄罪。由于行賄罪屬于行為犯,若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該財物仍屬于行賄人用于行賄犯罪的財物,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依法應予沒收。此時,應扣押行賄人主動退出的贓款。
2.行受賄雙方均構成犯罪的。在行受賄雙方均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行賄人將財物給予受賄人之前,該財物屬于行賄人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依法應當沒收;在該財物給予受賄人之后,該財物屬于受賄人的受賄所得,依法應當追繳。雖然受賄人將該財物退給行賄人,但并不改變該財物系行賄人用于犯罪的本人財物和受賄人受賄所得的性質,因涉案財物已實際轉移至行賄人所占有,故應扣押行賄人主動退出的贓款。
3.受賄人構成犯罪,行賄人因系被勒索而不構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種情形下,相對方本身沒有行賄犯罪的故意,其給予受賄人財物完全系被迫,受賄人違背相對方意愿而占有其財物,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相對方的財產權,相對方此時屬于被害人的角色,受賄人退還的財物實際上屬于相對方的合法財產。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因此,這種情況下,如受賄人在案發前已將受賄款退還給相對方,不能認定給予財物的一方為行賄方,不宜以追繳贓款的名義扣押其主動退出的款物。
二、針對同一筆行受賄事實,是否扣押行受賄雙方主動退出的贓款:
徐匯區圖書館律師提示,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根據該規定,行賄人給予受賄人的財物,系行賄人用于行賄犯罪的財物,依法應當予以沒收。受賄人收受的財物系其受賄所得,依法應予以追繳。由于行賄與受賄屬于對合犯罪,對于同一筆犯罪事實而言,行受賄雙方權錢交易所涉及的財物既是行賄罪的犯罪對象也是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受賄人的違法所得與行賄人用于行賄的財物具有同一性。
在受賄人將受賄款退給行賄人的情況下,受賄人并不存在實際的受賄所得,此時扣押受賄人主動退出的贓款,實際上扣押的是與該犯罪事實無關的受賄人的其他財產。在受賄人未將受賄款退給行賄人的情況下,行賄人用于行賄犯罪的財物已轉移為受賄人的犯罪所得,此時扣押行賄人主動退出的贓款,實際上扣押的是與該犯罪事實無關的行賄人的其他財產。針對同一犯罪事實,分別扣押行受賄雙方主動退出的贓款,必然會導致行受賄中某一方與案件無關的財產受到侵害。因此,針對同一筆犯罪事實,不宜分別扣押行受賄雙方主動退出的贓款。
本案中,劉某英已經將20萬元贓款退給行賄人賈某強,賈某強屬于行賄方且實際占有該贓款,依法應當予以追繳。因此,監察機關應扣押賈某強主動退出的贓款20萬元,對于扣押的劉某英妻子代為退贓的40萬元,應解除對其中20萬元的扣押措施,退還給劉某英妻子。上海徐匯區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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