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肇事后找人頂替_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審判規則】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不僅沒有積極履行報案義務,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勘查、取證工作,反而通過找人頂包的手段混淆視聽,干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上海律師事務所徐律師稱:法律僅列舉駕駛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與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為逃逸,對于其他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應根據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認定,而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是肇事者隱瞞肇事者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頂替,試圖瞞天過海,故意隱瞞自身肇事者的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該行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日22時左右,徐偉所駕駛的小型轎車右前部碰撞高架隔離墩,導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徐偉因心里緊張,遂打電話給沈建國,沈建國找陸錦馮頂替。陸錦馮到現場后報警,并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確認。同日,交警二大隊對陸錦馮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了肇事機動車。次日下午,陸錦馮承認其系沈建國叫去現場頂徐偉的,被沈建國接到現場后以交通肇事駕駛員身份報警。當月12日下午,交警二大隊對徐偉進行第二次詢問時,徐偉承認交通肇事后通過沈建國安排陸錦馮為自己頂包的事實。
2014年1月6日,交警二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偉駕駛小型轎車肇事后逃逸,陸錦馮冒名頂替;徐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日,交警二大隊對徐偉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徐偉以“事故逃逸與事實不符,我一直留在現場,并想當日就去觀音山中隊處理,無人接待”為由申請復核,交警二大隊于同日作出《復核意見書》,對徐偉的申辯理由未予采納。同日,交警二大隊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徐偉罰款一千八百元;并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記十二分。徐偉于同年3月3日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南通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交警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徐偉以其找人冒名頂替肇事者不構成逃逸,交警二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違法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交警二大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爭議焦點】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未積極履行報案義務,而是找他人冒名頂替,故意隱瞞自身肇事者的身份、企圖逃避法律責任,該行為是否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徐偉的訴訟請求。
原告徐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本人并未有逃離事故現場,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將找人頂包的行為認定肇事逃逸,屬于擴大法律適用范圍,定性錯誤。據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交警二大隊辯稱:認定肇事逃逸,關鍵是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即不履行法定義務、逃避法律責任。上訴人徐偉駕車肇事后,不僅沒有配合公安機關的詢問查證,卻找來毫不相干的人冒名頂替,該行為直接反映了其隱瞞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狀態,故上訴人徐偉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據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解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04號令)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已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該條文對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采用了列舉式的表述方法,將交通肇事逃逸限定為駕駛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兩種行為,但排除了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沒有逃離事故現場而找人“頂包”的行為。
上述規定中“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在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驅使下,隱瞞本人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身份的行為。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是逃避法律追究、隱瞞肇事者身份,這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關鍵。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雖然沒有逃離事故現場,但其并未履行報警的法定義務,在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后也沒有向交通警察說明自己的駕駛員身份,反而找他人“頂包”,自己卻以“路人”的身份旁觀交通事故的勘查處理工作,故意隱瞞本人肇事者的身份。行為人的行為嚴重阻礙了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法律責任的準確、及時查證,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征,應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者在駕駛小型轎車肇事后,找第三人頂替。第三人到現場后報警,并在事故現場圖上簽字確認。后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經詢問,肇事者及第三人承認上述肇事及頂包事實,遂以肇事者逃逸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肇事者處以罰款等處罰。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負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并等候處理等法定義務,其不僅未履行上述義務,反而通過他人冒名頂替的行為,試圖隱瞞身份、逃避法律追究,該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正確。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當場處罰的,可以由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04號令)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2018《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策法上海法律咨詢網,讓法律咨詢更簡單!資深律師坐鎮,百人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專業刑事_離婚_債務_房產_勞動_合同_征地拆遷_醫療事故_公司經營_建筑工程_行政訴訟_人身損害_知識產權 _涉外金融等律師服務。同時您也可以在線留言,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將及時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詢服務,上海律師咨詢電話_400_9969211。
網站聲明: 本文“駕駛人肇事后找人頂替_屬于交通肇事逃逸”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