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抵押權與租賃權關系規定
2021年民法典對于抵押權以及租賃權的關系有什么特別的規定嗎?在抵押權遇到租賃權沖突時應該注意到哪一些問題呢?
一、民法典的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有什么規定
上海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回答說: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一是指抵押權的設立不影響原租賃關系的存續,承租人仍可基于租賃合同繼續占有使用租賃物;
二是指抵押權實現時,只要租賃合同還在合同有效期內,租賃合同對抵押物受讓人繼續有效,受讓人取得的是有租賃負擔的抵押物。
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時應當將已經設立的租賃權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因抵押人未盡告知義務而導致抵押物價值貶損的損失,抵押權人可以向抵押人主張。
在抵押物拍賣、變賣時,其上有權利負擔這一事實受讓人是明知的,受讓人明知物上有權利瑕疵仍然從事交易應當風險自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總之承租權與抵押權以誰形成在先,誰優先為判斷標準。
二、抵押權面對租賃權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1、借款前查實抵押物的租賃關系,防止抵押人、承租人串通,惡意租賃,為將來實現抵押權設置障礙。如果設定抵押前將抵押物已經租賃,且期限很長的,會導致將來處置抵押物時,即使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能解除租賃合同,直到租賃期限屆滿。
上海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再次回答:在出售時買受人也可能因抵押物上負有租賃權而不愿意購買,從而導致無法拍賣或變賣抵押物。所以在辦理抵押前,抵押權人必須嚴格審查抵押物的狀況,并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外部關系進行說明和保證,對抵押物在抵押登記前已經租賃或未租賃的情況進行承諾,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證。
2、在辦理抵押時,如果抵押物已經出租,抵押權人必須慎重對待:首先要嚴格審查租賃合同,重點查看租賃合同的期限是否在借款期限以內,如果租賃期限長于借款期限,有書面租賃合同而又不易解約的。
那么抵押權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和租賃人達成新的租賃協議,新協議的租賃期限最長控制在借款期限以內,否則不予借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由承租人承諾在銀行行使抵押權時即視同租賃到期。然后還要抵押人提供租賃協議或者復印件,并要求抵押人和承租人都在上面簽字,確認屬實。
3、如果抵押物在設定抵押后出租的,商業銀行抵押合同中明確規定“未經我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出租、出借、以實物形式出資、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處分抵押物”。銀行信貸人員在具體業務過程中需遵照合同的規定執行,關注其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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