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是否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律師事務所告訴您
在上海,如果公民或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滿意,他們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程序來解決糾紛。然而,如果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是否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本文上海律師事務所將探討這個問題并分析相關法律案例和法條。
一、關于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請求其予以改正或撤銷的行政程序。行政復議是一種非訴訟程序,其目的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上海市行政復議辦理機構為上海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行為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是行政復議程序的終局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否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行政復議決定進行審查。但是,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是否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呢?這是一個需要區分情況的問題。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不得再次申請行政復議”。這意味著,一旦行政復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不能再次申請行政復議。這是為了保護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程序的穩定性。
但是,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例如,在行政復議程序中,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滿意,提出行政訴訟,并申請行政復議決定的中止執行。如果行政復議決定的中止執行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那么該決定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這時,當事人可以再次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原行政復議決定,并重新作出新的決定。
三、相關法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一條。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
這份司法解釋規定了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根據該司法解釋,當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行政訴訟,并申請行政復議決定的中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復議申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涉及中央和上海市同級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劃分問題,被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行政復議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可以提出復議申請。如果行政復議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但是,如果行政復議決定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再次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要求撤銷原行政復議決定,并重新作出新的決定。當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需要認真閱讀相關法律規定,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方式向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具體的申請方式包括遞交書面申請、發電子郵件、傳真、郵寄等。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所、職業和聯系方式;
(2)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決定的日期和文號、作出決定的事項和內容;
(3)申請人不服的原因和依據;
(4)申請人認為應當采取的復議決定;
(5)申請人所提交的有關材料和證據。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上述材料和證據。如果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和證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充。否則,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認為申請人已經放棄復議權利,作出終止復議的決定。
上海律師事務所認為,在上海市,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次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在行使復議權利時,應當注意復議期限、復議范圍和復議方式等要素,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合理維護。同時,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如行政訴訟等,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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