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拘留期限應當如何折抵刑期刑事律師咨
上海咨詢刑事案件的律師關于行政拘留如何折抵刑期或者刑事拘留如何折抵行政拘留的問題,其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均出臺了相應文件予以規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應折抵刑期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行政拘留執行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公安部關于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批復》等規定。
2012年9月29日,《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被最高院一紙公告給廢止。雖然另外兩份最高院文件仍然有效,但另兩份文件關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的內容。
刑事案件的律師繼續解釋又是基于《關于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而規定的,這導致兩份文件雖未明確廢止但事實上已無相應依據。公安部的兩份文件主要是針對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或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優先執行問題而答復的,而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般由法院在判決書中予以明確。
那是否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就沒有法律依據了?當然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但對于判處管制的與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并未有明確。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也規定了刑期折抵方法,但是該規定只是折抵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對于是否包含因違法行為而被行政拘留并未有明確。
刑事案件的律師認為行政拘留折抵刑期雖有法律依據,但是由于法律規定過于概括,最高院又把之前的刑期折抵規定予以廢止,導致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上出現銜接空白。
目前,法院在實務操作中仍然按照最高院之前的規定折抵刑期,將處以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與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之間關系劃分為兩類,即同一行為引起違法行為、犯罪行為與不同行為引起違法行為、犯罪行為。
對于同一行為引起的違法行為、犯罪行為,從法律邏輯上來看,對同一行為應當禁止重復評價,故法院在確定刑期時應當將先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折抵刑期。
例如某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在傷情鑒定未有明確的情況下,辦案機關對其實施行政拘留,后經傷情鑒定認定在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時法院判決時應當將之前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對于同一行為折抵刑期較為好理解,那對于不同行為導致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否能折抵刑期呢?一般情況下,不同行為導致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是不能折抵刑期的。
因為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與被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分別是兩個以上行為獨自引起的,兩種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不強。例如某人販毒又吸毒,辦案機關因吸毒行為給予行政拘留,法院對其販毒犯罪行為判決時就不會對行政拘留行為折抵刑期。
當然刑事案件的律師解釋也有例外情形,例如北京高院公布的一個刑事判例中,李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被辦案機關給予行政拘留,法院對李某的刑罰判處則是因醉駕行為。
但由于法院在判決時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量,故對逃逸行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折抵了醉駕犯罪的刑期。
刑事案件的律師對于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問題,關鍵性核心是禁止重復評價原則。這不僅針對同一行為,對不同行為,如該違法行為作為對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情節被法院予以考慮時,則行政拘留期限也應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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