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合格財務公司是否承擔違約責任?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告訴您
雖然民間金融公司對違約罰款的上訴理由只集中在違約罰款過高的問題上,但該公司的上訴請求是駁回中國建設六局關于違約罰款的訴訟請求,因此,法院圍繞民間金融公司的二審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發現違約是否過高有兩個問題需要審理。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關于民融公司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民融公司與中建六局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建筑面積及合同價款、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等進行調整,其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僅為項目報建所用,總合同額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因此,《補充協議》中關于建設工期、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及時間等的重新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產生拘束力;至于工程項目的其他約定,仍應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就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及時間,《補充協議》第2條約定:“原合同中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與甲方(民融公司)報建不符,現根據甲方報建內容與甲方要求原合同中雙方約定的14萬平方米商業中心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和時間做出相應調整:
1、人工挖孔樁澆筑完成后進行工程進度款支付,支付比例為已完工程量的80%。
2、主體一次結構工程按每層或每層同等建筑面積進行支付,支付比例為已完工程量的80%;主體一次結構工程封頂后按月支付,支付比例為已完工程量的80%;以上支付期限均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上報的工程產值報告后7日內審核完畢并進行支付。
3、上述單項工程完工后15日內,支付已完工程總價的90%……”依據該約定,雙方最后一次確定工程量并簽訂《工程預算書》的時間為2014年11月8日,民融公司至遲應于該日后的15日內,即2014年11月23日前支付已完工程總價的90%,即57998243、7元(中建六局已完工程總價64442493元×90%)。
至中建六局2016年9月提起本案訴訟時,民融公司僅向中建六局支付工程款21091606、24元,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數額。而且,民融公司在2014年11月11日的停工報告中亦自認其未按照工程節點支付工程款。因此,民融公司構成違約,而中建六局沒有違約,故民融公司應向中建六局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一審確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因補充協議未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再次約定,故仍認定民融公司的違約責任應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為準?!督ㄔO工程合同》第三十五條規定:“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自到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支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逾期超過30日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5萬元u002F日,違約金上限為合同總價的3%。
如果超過60天仍未支付,承包商有權停止工作。根據該協議,民融公司逾期30天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民融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每日支付違約金5萬元,上限為合同總價的3%。至2016年9月中建六局提起本案訴訟時,閩榮公司已逾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600多天,按5萬元u002Fday計算違約金高達3000萬元。
由于雙方約定違約金的上限為合同總價的3%,按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5億元計算,民融公司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為1500萬元(5億元× 3%)。
鑒于《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總價1、1億元僅用于工程建設,實際總價仍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5億元,閩榮公司訴請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合同總價計算違約金,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違約金兼具懲罰性和補償性。
上海建筑工程律師認為,根據民融公司的違約情況,一審判決按照合同總價的3%即1500萬元確定違約金數額,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證據證明違約金明顯過高,存在明顯不公平。因此,一審判決對違約金的認定并無不當之處,民融公司要求調整違約金的訴求也不具有正當性,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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