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授權不明確容易出現哪些風險?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告訴您
2020年10月,青島某裝飾有限公司與青島某包裝設計公司企業簽訂《廠房進行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合同可以約定了裝修工作范圍、裝修造價、結算、違約風險責任等條款,合同管理同時我們約定了雙方通過項目的負責人,其中包括青島某裝飾自己公司的負責人是張某。上海房產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講相關的情況。
工程建設完工后,青島某包裝技術公司發展沒有付清款項,青島某裝飾以及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給付工程款60余萬元,而青島某包裝上市公司稱只欠10萬余元,2021年2月,其向青島某裝飾一個公司的工地負責人張某支付了50萬元。而青島某裝飾行業公司稱2020年12月張某已經辭職,青島某包裝作為公司需要支付該50萬元對其不產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同意,張某是青島某裝修公司的負責人,在交易過程中,青島某包裝公司還向張某支付了一筆款項,張某向該包裝公司開具了單位業務收據。張從單位辭職,不再代表青島一家裝飾公司從事相關業務。
青島一家裝飾公司沒有通知青島一家裝飾公司,張某收取的50萬美元是青島一家裝飾公司的表面代理,青島一家裝飾公司是無辜的,張某收取的費用和于青島一家裝飾公司的收費效果,應從欠款中扣除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2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這就是“禁止反言代理”的法律制度。雖然代理人在內部沒有代理權,但當對方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時,對外仍然具有代理權的效力。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施工企業對分公司或工程部門人員的授權不明確,蓋章管理不規范,致使一些人員以公司名義借款而無代理權,如果代理行為的出現有使對方當事人認為自己具有代理權的原因,而對方當事人是善意的,就會產生明顯代理的法律后果,產生與代理權相同的法律效力。
這種效果最典型的表現是,表見代理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因此,施工企業必須規范內部管理,做好嚴格控制,加強項目部人員和印章的管理,不讓事情失控,防止利益受損。
2013年3月,城陽的一家集團公司將鋼結構的建造分包給嶗山的一家建筑公司。雙方商定,鋼結構工程將由嶗山的一家建筑公司在合同簽署后兩個月內獨立完成,項目的確定采用固定總價、一次性一攬子方式。
案涉鋼結構工程項目建設發展過程中,城陽某集團有限公司強行要求嶗山某建筑企業公司退場,雙方合同解除。嶗山某建筑設計公司、城陽某集團管理公司因已完成一個部分鋼結構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產生經濟糾紛,嶗山某建筑技術公司價值主張城陽某集團財務公司根本違約,起訴要求城陽某集團公司需要支付按工程定額計算的已完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合同因城陽的一家集團公司而終止,但項目付款仍應按雙方商定的方式確定,但嶗山一家建筑公司索賠的金額沒有得到充分支持,其依據是雙方商定的固定總價,并按完工工程占總工程的比例計算。嶗山的一家建筑公司對一審法院確定完工工程數額的方式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違約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但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估價方法是和解條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但是本案不能因為根本違約而改變,雙方當事人同意改變工程定價方式,一審改為工程量換算,以確定已完工工程并非不當,然后駁回上訴,作出原判。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議的表現形式,合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建設項目數量龐大,不同的計價方法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很大。
在建設項目工程進行施工企業合同中,當事人對工程價款的結算,可能通過采用固定資產價格、可調價格,或是成本加酬金等幾種教學方式。
法律不限制當事人對工程定價方式的自由約定,當事人對工程定價方式產生爭議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按照合同規定的定價方法確定工程量?!睹穹ǖ洹返谖灏倭邨l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清算條款的效力?!?
即便合同解除,雙方約定的工程款的結算管理方式就是屬于合同中的結算條款,仍然可以有效,應當能夠得到提高執行。
事實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工程進行施工企業合同無效,但是中國建設一個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通過參照合同關于建筑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本案表明,當事人約定的價值方式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重要性,當事人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即便建設社會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合同無效,也可以作為參照當事人在經濟建設發展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教學方式方法確定工程款,這是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價款糾紛中對當事人約定計價方式予以充分尊重的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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