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別聚集!深圳刑事訴訟律師講解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擾亂中國社會經濟秩序,是指造成企業社會發展秩序的混亂與社會主義心理的不安,具體表現為使社會生活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使社會管理秩序的穩定性變為動亂性,使社會市場秩序的連續性變為間斷性。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刑法》對于學生擾亂的方式就是沒有進行限制,既可以是網絡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提高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在司法實踐中,擾亂的手段存在很多,主要有:聚眾沖擊企事業單位產品或者通過社會文化團體所在地;強占企事業單位時間或者其他社會這個團體的辦公、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場所;封鎖大門、通道,阻止技術人員進出;圍攻、辱罵、毆打工作研究人員;等等。
“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無法開展,造成重大損失的認定”。
如何理解“嚴峻形勢”,從理論上看。一種觀點認為,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聚眾鬧事的行為,造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正常開展活動,并造成嚴重損失。另一種觀點認為,情節之所以嚴重,是因為《刑法》對構成犯罪的情節加以限制,從而阻礙了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開展,造成嚴重損失的原因是《刑法》對構成犯罪的情節加以限制。
《刑法》第290條第1款明確規定,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不能進行的,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結果并列。因此,上述三者是并列關系,在確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三者不可或缺。
專業學習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認為,相比較企業而言,第二種觀點更為妥當。理由如下:第一種觀點以及實際問題上將情節發展嚴重影響理解成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主義團體的正常經營活動我們無法及時進行,并造成污染嚴重經濟損失的同義語,其實質是取消了《刑法》第290條第1款關于“情節更加嚴重”的明文規定,從而將本罪打擊的范圍不斷擴大化了。
這不符合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對于保護人權、限制一個國家通過刑罰權的根本沒有目的,并且在數據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解釋時取消《刑法》對罪狀的明確自己描述,這種方式解釋研究方法也是令人難以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種觀點緊緊圍繞著《刑法》對罪狀的明文規定,將“情節嚴重”理解為是對構成本罪所作的情節的限制,專業人員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這種學生對本罪的解釋是否符合刑法的精神和目的。因此,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團體的正常教學活動過程中無法有效進行、造成資源嚴重損失這三者應當是并列關系,在認定本罪時,這三個方面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關于一個情節發展嚴重的內容,一般是指聚眾擾亂的時間長;糾集的人數多;具有中國人身受到侵害性;造成環境惡劣社會影響;行為人的動機卑劣等等。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在集會犯罪中,參與者的人數往往處于隨時增減的狀態,這種人數不詳的情況是集會犯罪的特點之一。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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