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的客觀要素是什么?聽聽廣州刑事辯護律師怎么說
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沒有規定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投放危險物質行為與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共同特點是,行為一旦實施,對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范圍難以預料,結果難以控制。
由于本罪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廣泛性和不確定性,并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利益,因此不同于只能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特定財產造成損害的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罪,盡管這些犯罪都是以表面投放危險物質的方式實施的。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大多是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的食物、水、牲畜、家禽。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進行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環境危害社會公共信息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我們可以有多種形式表現生活方式,既可以直接將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投放于食物、水源問題以及一些其他企業能夠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場所,也可以同時通過郵寄的方式使危險物質到達一個特定時間地點。
本罪是指被人用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工具,其犯罪工具是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疾病病原體等物質。 所謂有毒物質,是指含有能對人、畜、禽造成傷害或死亡的有毒物質,包括化學有毒物質、生物有毒物質和微生物有毒物質。
其中,化學有毒物質,又稱人工有毒物質,如砷、殺鼠劑、氰化物等,生物有毒物質可分為野生蘑菇等植物有毒物質和河豚草等動物有毒物質;肉毒桿菌等微生物有毒物質。刑事案件常見的有毒物質有砷、氰化鉀、毒鼠強等各種劇毒殺蟲劑,包括有毒氣體。
所謂放射性物質,是指含有強穿透性射線的物質,它可以通過自身的衰變發射射線,具有嚴重的輻射特性,如鈾、鐳、鈷等。放射性物質可能對大氣、水體和土壤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并可能對人類健康造成嚴重的不可逆轉的損害,暴露在輻射下的人可能會患上各種癌癥、白血病等。
所謂傳染病病原體是指通過在人體或動物的適當環境中繁殖而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傳染病菌株或病毒。 如霍亂弧菌、天花病毒、HIV、炭疽、肝炎病毒、結核病等。不同的傳染病由不同的病原體傳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傳染病分為甲類。 B類、C類是導致這三種傳染病傳播的病原體,可以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工具。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行為人進行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環境危害社會公共信息安全的行為。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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