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能通過兼職提高收入嗎?廣州行政律師為您講解相關規定
從法理上看,公務員兼職屬于違紀違規問題行為方式確實有法有規可依。《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相關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教育或者學生參與營利性社會活動,不得在企業發展或者學習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行政律師一起看看吧。
從“法紀”的角度分析來說,沒有一個規矩,不成方圓。對于我們此前出現的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需要利用我國公務員身份在企業或營利性組織兼職(任職),擔任獨董、董事等行為,確實應該以剛性的法律政策法規來進行管理約束。但從情理的角度研究來看,如果能夠利用專業生活時間,不利用公務員身份以及通過網絡從事合法勞動來增加銷售收入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違紀卻值得商榷。
5月16日,整合《紀檢法》、《共青團中央》、《中國紀檢監察報》、《解放日報》等內容,發布了《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司法部)》。 現對《公務員法》和《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作如下說明:在實踐中,對什么是“違規營利活動”的理解存在困惑。 例如,有一種觀點認為,黨員和干部只要掙得工資以外的收入,就會違反規定從事或參與牟利活動,包括下班后送外賣、借錢給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向商店出租租金等。
這種觀點不能準確把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的主要精神,不能簡單、機械地理解這些條款。 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對“營利性活動”進行限制性、實質性的解釋,不得將部分日常經濟活動與非法經營活動混為一談。 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從事營利性活動違紀的前提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后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
一、從事牟利活動構成違紀的,必須是違反有關規定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和修訂后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都為“違反有關規定”設置了前提條件。
“有關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規,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禁止黨政機關和干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4年12月3日)、《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經商活動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2001年4月3日)等。修改后的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兼職或者違反規定領取兼職報酬;第59條規定,公務員不得“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與2005年《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相比,2018年修訂的《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增加了限制性條款“不得違反有關規定”,與黨員干部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黨紀規定相一致。
可以有效避免實踐中人為加粗放大的現象,需要仔細了解。2017年,人社部發布《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4號),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兼職。與自己的業務領域相近,或者利用與自己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進行在職創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開崗位創辦科技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據此,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相關政策兼職、創業,不應認定為非法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我國關于“營利組織活動”的含義或界定。
“營利性活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黨員、干部參加的活動,或者組織參加的活動,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第二,參加活動或參加組織的收入在成員之間分配。 黨規、黨紀、法律、法規禁止黨員、干部參加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營利性組織兼職,不得從事一切經濟活動。
在紀律執行過程中,要對營利性很強的商業行為和一般社會觀念所認可的經濟行為進行適當的區分,不能簡單地認為,黨員和干部只要有經濟行為,就是違規的營利活動。 如公務員(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 除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人員以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買賣股票和其他有價證券。 但是,不允許他們參加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黨員和干部通過合法收入長期將自己購買的店鋪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而不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是一種簡單的經濟行為。
黨員干部不僅是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者和服務人員,也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人和參與者。 紀檢監察機關在適用違規利用營利活動的規定時,必須掌握黨內法律、法規和法律的含義,即防止公職人員以“官員”身份辦事,不分公私利,利用職權或職務的影響謀取私利,破壞社會公平。 對違反規定的牟取暴利行為的定義應當適度、克制,其行為應當實質上等同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所列五種情形的危害性。 最后,本文僅概括了認定“非法經營活動”客觀方面,對有關主體(如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退休、辭職人員)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廣州行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公務員和黨員干部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合法報酬從事一定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并不違法。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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