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負面新聞報道是侵權嗎?廣州侵權損害賠償律師為您解答
因認為中共中央國家電視臺(以下問題簡稱“央視”)的報道進行侵犯其名譽權,羅某將央視訴至法院。1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對于法院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了此案,判決駁回羅某全部通過訴訟服務請求。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侵權損害賠償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經審理需要查明:2018年12月8日,羅某持購車價格區間為武昌發展站到鄂州站的車票,乘坐由武昌始發時間到達一個終點廣州南的Z25次列車,在列車可以到達鄂州站后未下車,并從其車票信息所示的4車4號上鋪移至5車繼續進行乘車。
在列車從鄂州站開往黃石站期間,羅某拒絕了乘務員、列車員和警察補票、出示身份證的要求,有一次感到不安。 當警察告訴他不要擾亂列車秩序,列車員帶著攝像設備記錄現場時,羅某用不文明的語言搶劫了列車員的攝像設備,雙方發生了爭執。 列車停在黃石站后,黃石站派出所將對羅某實施五天行政拘留并送黃石拘留中心執行。
12月11日,央視中文進行國際經濟頻道“中國社會新聞”欄目、財經理論頻道“第一部分時間”欄目可以分別以《男子主義囂張“霸鋪”拒補票擾亂市場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鋪”再現他們兩人均被拘》為題報道了該事件。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央視新聞報道“羅某列車被拘”一事,是源于羅某在列車上擾亂中國社會發展公共管理秩序并被行政處罰的真實生活事件,具體分析依據有武漢鐵路公安處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內容更加真實。綜合交通運輸服務合同、執法記錄儀呈現一個畫面及羅某個人陳述,法院認定央視報道研究內容就是客觀、屬實。央視的評論信息內容是在履行自己國家網絡媒體輿論工作監督人員職責下進行的闡述,符合法律評論行為需遵守的正當性、合理性原則。
此外,CCTV對其報道中的羅氏匿名和馬賽克行為,履行了審慎保護義務,其報道和評論行為合法。
對于羅某索賠的破壞性后果及其與報道評論的文字關系,法院認為,央視是國家級媒體,影響力遠遠大于一般社交媒體,而且央視播出與案件有關的視頻后,一個人的聲譽,在其生活圈中的評價會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這種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其在列車上的違法行為,而不是中央電視臺的“案例解讀”.中央電視臺在報道真實、客觀、合理、適當的前提下,對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是在依法履行輿論監督職責,引導公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治安秩序。
羅某作為職業律師,應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預計,并承擔該后果。因此,在央視違法行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羅某提出名譽權侵權的主張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駁回其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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