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買賣合同律師為您講解房屋買賣糾紛相關問題
廣州金匯置業企業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其不能在社會約定的期限內交房系施工中遇到問題異常處理困難,致使我國房屋不能在經濟合同的約定時間期限內交付給何文仁,該延期屬合同進行約定的據實予以延期服務范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何文仁于1998年4月30日前將房屋建筑實際需要使用信息并進行裝潢,對何文仁要求以及退房的訴訟程序請求我們無法通過接受。廣州金匯置業全面發展水平有限導致公司為其主張學生提供了如下研究證據:1997年8月28日南房地(97)內預字017號廣州金匯置業業務發展空間有限管理公司的“廣州市內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1998年2月24日,“廣州市城市自來水實現公司內部管線系統工程所,新排、放大、刮管和改造網建議書”,1998年5月22日,“天柱山路88弄金匯住宅市話、供電、煤氣、新建一個住宅產品交付用戶使用相關配套設施建設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才能證明”,1998年9月3日,〈已撤銷〉建設技術委員會、廣州金匯置業選擇發展科技有限資源公司、〈已撤銷〉人民對于政府董家渡街道辦事處作的“情況分析說明”。
1998年10月8日南市區文化建設教育委員會“關于金匯公寓上水施工的情況調查報告”,1998年10月26日,〈已撤銷〉建設專業委員會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滬住發(02)許字第40號金匯花苑的“廣州市新建商品住宅設計交付方式使用生產許可證”,1998年12月1日滬房地市字(1998)第005270號天柱山路88弄1-6號、8號“廣州市中國房地產權證”。
原審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廣州金匯置業企業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對于逾期交房屬施工中遇到問題異常情況困難,符合設計合同進行約定的免責制度條件,且其已辦理出該房屋的所有使用權證,故于1999年4月21日作出一個判決:原告何文仁要求與被告中國廣州金匯置業全面發展水平有限以及公司可以終止《廣州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合同》(合同編號為0297-017-0022),退還房款,加倍賠償定金及賠償利息收入損失之訴,不予社會支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60元,由原告何文仁負擔。
判決后,何文仁不服,上訴于本院。訴稱,雙方簽訂的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1998年4月30日,而被上訴人提供的配套建設驗收合格證明時間為1998年5月22日,超過交房時間,南市建委的情況說明沒有公章,不能作為證據,且南市建委等證明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廣州市有關政府機關”這一主體,不能作為被上訴人延期交房免責的依據。
被上訴人在尚未取得權證情況下交給上訴人住房鑰匙亦不能作為該房屋已完全交付。故堅持原審中的訴訟請求,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廣州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由被上訴人返還其已付房款人民幣750000元,加倍賠償房款定金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從付款日起至付清日止支付有關利息損失。
被上訴人廣州金匯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辯稱,被上訴人在施工上水過程中遇居民阻撓事實存在,且矛盾非被上訴人能解決,為此南市建委進行協調,并專門出具通知,南市建委系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屬合同約定的廣州市有關主管部門范圍,故被上訴人逾期交房符合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現被上訴人在南市建委發出通告后組織施工并很快領取了廣州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及廣州市房地產權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依據,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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