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費糾紛如何處理?上海民事律師為您解答
物業免費并未訛詐依據兩邊供應的證據闡發,法院依法訊斷駁回了周老師的全數訴訟要求。為什么會有云云的訊斷結果呢?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已經對業主公開了二手房轉讓以及2004年11月后購房的,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2元,而享有開發商對管理費進行補助的前期業主。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物業收費并未欺詐
依據兩邊供應的證據闡發,法院依法訊斷駁回了周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為何會有如此的判決結果呢?
法院審理覺得,物業公司曾經對業主公開了二手房讓渡以及2004年11月后購房的,物業管理費為每個月每平方米1.2元,而享有開發商對管理費舉行貼補的后期業主物業管理費為每個月每平方米0.8元。物業公司在與周老師簽訂的合同中商定管理費為每個月每平方米1.2元,該規范低于公示的免費規范,并無增添他的責任。周先生也沒有能夠提供物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證據,所以法院確認物業方在簽協議時并沒有欺詐行為。
其次,關于物業公司免費是不是存在顯失公道的問題。從本案來講,一方面,周老師沒有供應證據證實物業公司的免費規范超越無關劃定,而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經過了物價部門的備案,結合遼寧省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的有關標準情況,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是符合本地實際的。因此法院沒有支持周先生的訴求。
業主以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為由抗辯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大會還未成立時,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就物業的有關事項所達成的協議。合同的簽訂主體并非業主主要是因為小區在建設之初,面臨著入住率低等現實情況,無法成立業主大會,不能行使選聘、管理等權利,所以由建設單位代為行使。
雖然業主并未加入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訂立過程,非合同的簽訂主體,但是該合同的內容卻是與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業主仍受合同效力的約束。這主要是由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已經包含于商品房買賣協議之中,建設單位所享有的物業服務之債權發生轉移,業主取得了這一債權,因而享有前期物業合同中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合同中的義務,所以可以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涉他性的特點。故非業主本人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可以追及業主,所以業主的“并非合同當事人”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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