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真那么好使嗎?上海民事糾紛律師講給你聽
昨天在解答提問的過程中發現這么一份文書我方是被告,對方寫了一份《查詢被申請人名下財產申請書》提交給了法院,法院收下了這份文書,還一起發給了被告。訴前財產保全真那么好使嗎?上海民事糾紛律師給大家講講財產保全的一些條件。
保全的問題,再講一遍,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的話,「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統稱)跟優先受償順位是沒有關系的也就是:當初沒有辦「抵押」,現在想把「保全」當「抵押」用也來不及了。真要說有什么用,那就是「申請參與分配」的時候,有個保全在里面,防止被忽略掉畢竟參與分配,哪個法院要處置了,有的人沒有被通知到,自己消息也盯得不牢,分完了就沒份了。
至于一些原告在委托的時候,就叫嚷著要給對方上保全,要給對方點顏色看看的。保全的話,要自己講:「想保全對方的什么財產」,比如哪套房屋、哪張銀行卡里的多少金額。有人兩手一攤,說我不知道,我又不懂法我要法院幫我查,或者我愿意支付更高的律師費,來購買保證執行回款成功的結果。能不能讓法院幫忙查,查到了對方財產就保全掉呢?——如果案子判決/調解已經生效,進入到執行階段了,執行法官本來就會去做這件事。 所以如果法院執行不到對方的財產,不要再重復講:我要法院把對方的財產保全掉。
至于能否在起訴的時候就讓法院查詢對方財產,查到了就保全掉呢?理論上「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是可以幫當事人去查的,但是實際操作起來么,效果就未必了。至少在這個案子里,被告方是沒有收到「財產保全裁定書」的,也就是并沒有財產被保全。不知道原告方的這份申請書,是立案的時候順便交進來了,還是真的花了法院保全費和保險公司的保函費用的。沒效果的話,保險公司的保函費用就浪費掉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以上內容轉載自上海民事糾紛律師季宏偉朋友圈,歡迎大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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