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律師探討老太橫穿籃球場被撞終于判了
隨著人們對體育健身需求的不斷增加,體育場館和設施的使用引起了一些矛盾,上海民事律師看到特殊場所難以特殊的問題更加突出。學生在校園體育場打球,老人闖入受傷,誰應該承擔損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老太太穿過體育場被撞的人要賠償嗎?法院判決不和泥。
老太太穿過體育場被撞了。
2019年11月3日17時30分左右,一名大學生李子恒在大學籃球場上與同學們進行了比賽。68歲的老太太黃明迪穿過籃球場撿起飲料瓶。專注于比賽的李子恒沒有注意到有人進入體育場,在后退防守的過程中將黃明迪撞倒在地。
黃明迪受傷,被送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治療。住院17天,后期門診復查,共支付醫療費3.4萬余元,其中李子衡預付6000元。
受黃明迪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6月21日發布鑒定意見,認定被鑒定人黃明迪受傷不構成殘疾;后期治療費用3000元;休養時間為傷后150天,護理時間為傷后45天,營養時間為傷后45天。黃明迪為此支付了2000元的鑒定費,并為復印病歷材料支付了14元。
事后,雙方協商賠償失敗。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明迪于2020年6月以李子恒和一所大學為被告,向湖北省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相關費用。
一審各打五十板
一審法院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诙鶙l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李子恒參加了學生們在學?;@球場上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這是一項以鍛煉為目的的體育活動,不同于正式的比賽?;@球場沒有護欄,也沒有安全標志。李子恒應該預測,這里可能有非競爭對手,并有義務謹慎注意非競爭對手的人身安全。李子恒疏忽過失,導致與黃明迪碰撞,造成黃明迪受傷,應對黃明迪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黃明迪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項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風險,穿越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忽視了潛在的人身傷害風險,沒有履行自己的安全注意義務,因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所大學作為籃球場的經理,未在籃球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志,未履行安全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上海民事律師綜上所述,根據案件事實和雙方過錯程度、侵權原因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認定李子衡承擔40%的責任,一所大學承擔10%的責任,黃明迪承擔50%的責任。法院裁定,李子衡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黃明迪12903.07元(扣除李子衡前期預付款6000元);一所大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黃明迪4725.77元;駁回黃明迪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結束后,李子恒和一所大學都拒絕接受,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明迪的所有訴訟請求。
李子恒和一所大學上訴說,李子恒在學校體育場正常打籃球沒有過錯。大學籃球場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學生上課和活動的場所,主要用于打球和學生比賽。雖然這是一個開放的場地,但普通人應該知道這個場地的功能。特別是在正式和非正式的比賽中,由于籃球是一項激烈的運動,具有強烈的對抗性,穿越體育場是非常危險的。體育場具有特殊的使用性和明確的界限。因此,在被相關人員使用的過程中,他人不應穿越,因此一所大學實際上已經履行了義務。相反,黃明迪拿起飲料瓶穿過體育場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黃明迪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故意行為造成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1月22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后,于3月23日公開審理。法院認為,李子恒大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取決于李子恒大學是否有過錯?!肚謾嘭熑畏ā穼^錯的判斷,必須考慮法律法規確立的注意義務和一個合理謹慎的人應當具備的注意義務,以確定行為人是否符合行為標準。
在這種情況下,從現場的監控視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李子恒在事件發生時正在球場上進行籃球運動。當黃明迪穿過體育場時,李子恒在接球和跑步時撞倒了黃明迪。李子恒在籃球場上的背部接球和跑動是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他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他也不能被視為有過錯;此外,它位于一個合理的場地,對行人穿越場地沒有預見性,不能要求其履行觀察和注意不可預見性行為的義務。因此,李子恒的行為已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沒有主觀過錯。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一個特殊的籃球場,場地是綠色的,邊界清晰,與一般道路明顯不同。因此,一所大學履行了合理的管理義務,沒有過錯。
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黃明迪知道籃球場與普通道路明顯不同,她也知道體育場上的一些學生正在進行對抗性籃球運動。她可以預測穿越體育場所面臨的受傷風險。但她仍然選擇穿越體育場,應視為自愿冒險,損害后果由她自己承擔。對于黃明迪的損害后果,李子恒,一所大學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構成侵權,不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7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明迪的所有訴訟請求。
上海民事律師點評: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有一定風險的體育活動,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但其他參與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款確立了參加體育比賽的自愿風險原則。但該條款適用于參加體育比賽的人員,即在體育比賽中,侵權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民法典》沒有規定其他人闖入比賽場地被球員撞傷,但法院仍將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判斷侵權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籃球作為一種典型的群體性和對抗性運動,發生身體碰撞是正常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球員在比賽中受傷,傷者應承擔風險。作為一名非球員,黃明迪私下闖入體育場是有過錯的。作為一名成年人,黃明迪將自己置于潛在風險之中,對損傷后果的發生也有過錯。
為了開展體育活動,一所大學建設了籃球場,畫清了界限,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沒有過錯。
上海民事律師判斷侵權人李子衡是否有過錯主要取決于兩點:一是看他選擇的比賽場地是否合法,二是看他是否是惡意沖擊。首先,由于李子衡在自己學校的籃球場打球,這是充分發揮籃球場功能的正常行為,他選擇在校園籃球場打球本身并沒有過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子衡選擇在公共停車場或道路上打球,或因建設等原因禁止打球的籃球場打球并撞上行人,他將因選擇不當的體育場所而被認定為過錯,然后他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由于李子衡在后防過程中意外撞倒了黃明迪,因此他沒有看到黃明迪而意外傷害了對方,因此他無法認定自己是惡意的。相反,如果李子衡因看到黃明迪闖入體育場而不滿意,他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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