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的全程是什么?廣州刑事訴訟律師為您介紹
在刑事審判中,陪審團審查證據以決定被告是否犯有相關罪行。審判是政府為其案件辯護的機會,以期獲得“有罪”的判決和對被告的定罪。審判也代表辯方有機會反駁政府的證據,并在某些情況下提供自己的證據。在雙方提出論點后,陪審團將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是否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廣州刑事訴訟律師今天想來告訴你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注意:雖然審判是刑事司法程序中最引人注目的階段,但大多數刑事案件在審判前就已經解決了——通過“有罪”或“無異議”認罪、辯訴交易或駁回指控。尤其是大多數酒駕案件都沒有進入審理階段。
完整的刑事審判通常包括六個階段,每個階段都將在下面進行更詳細的描述:
1.選擇陪審團
除了僅由法官審理的罕見案件外,任何刑事審判的第一步都是選擇陪審團。在陪審團選擇期間,法官(通常是原告和被告通過各自的律師)將就與特定案件有關的事項向潛在陪審員提出一般性問題,包括可能與案件有關的個人意識形態傾向或生活經歷。案子。在此階段,法官可以根據潛在陪審員對提問的回答為他們開脫。
同樣在這個階段,辯方和控方都可以通過使用“強制挑戰”和“有理由的挑戰”來排除一定數量的陪審員。強制性質疑可用于以任何非歧視性理由排除陪審員,而理由質疑可用于排除已證明他或她在決定案件時不能真正客觀的陪審員:
陪審員“A”在被問及她是否認為“街頭”毒品應該合法化時回答“是”后,檢方很可能會出于某種原因將她排除在毒品持有案件的陪審員名單之外,因為她表示對毒品法。
在得知陪審員有兩個兄弟是警察的情況下,如果警官是襲擊受害者,辯方可以使用強制挑戰將陪審員“B”排除在陪審團之外。即使陪審員“B”堅決表示她可以在評估案件時保持客觀,辯方也可以在不聲明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原諒她。
2.開幕詞
一旦選擇了陪審團,審判中的第一次“對話”就會以兩份開場白的形式出現——一份來自代表政府的檢察官,另一份來自辯方。在這個階段沒有證人作證,通常不使用任何物證。
由于政府對被告人的有罪負有“舉證責任”,所以首先給出公訴人的開場白,而且往往比辯方的開場白更詳細。在某些情況下,辯方可能會等到政府的主要案件結束后再發表開庭陳述。無論何時發表開場陳述,在這些陳述期間:
檢察官從政府的角度介紹案件的事實,并引導陪審團了解政府將試圖證明什么——被告做了什么、如何做以及為什么做。
辯方讓陪審團對事實有自己的解釋,并為反駁關鍵的政府證據和對所指控的罪行提出任何法律辯護奠定基礎。
3.證人作證和質證
任何刑事審判的核心都是通常被稱為“首席案件”的階段,在此階段,每一方都向陪審團展示其關鍵證據。
在其主案中,政府有條不紊地提出證據,試圖說服陪審團排除合理懷疑,被告犯了罪。正是在這一點上,檢察官召集目擊者和專家作證。檢察官還可以提供物證,例如照片、文件和醫療報告。
無論證人是由政府還是辯方傳喚,證人作證過程通常遵循以下時間表:
證人被傳喚到證人席上并“宣誓就職”,宣誓說出真相。
傳喚證人出庭的當事人通過“直接”詢問的方式向證人提問,通過問答的方式向證人索取信息,強化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
直接詢問后,對方有機會通過“盤問”向證人提問——試圖在證人的故事中戳洞,攻擊他們的可信度,或者以其他方式詆毀證人及其證詞。
在盤問之后,最初傳喚證人的一方有第二次機會通過“重新直接盤問”來盤問他或她,并試圖糾正盤問的任何破壞性影響。
在政府結束其主訴后,辯方可以以同樣主動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證據。但是,在某些情況下,辯方可能會選擇不提出“主要案件”,而是決定通過對政府證人的盤問以及對其證據的質疑來提出其要點。
一旦控方和辯方都有機會陳述他們的案件并對對方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雙方“休息”,這意味著在結束辯論之前不會向陪審團提交更多證據。
4.結束論點
與開場白類似,結案陳詞為政府和辯方提供了“總結”案件的機會,以有利于各自立場的方式重述證據。這是雙方在審議之前向陪審團發表講話的最后機會,因此在結束辯論時,政府試圖說明為什么證據要求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反過來,辯方試圖確定政府沒有履行其“舉證責任”,因此陪審團必須認定被告“無罪”。
5.陪審團指導
在案件雙方都有機會提出證據并進行結案陳詞后,作出裁決的下一步是陪審團指示——法官向陪審團提供其需要決定的一套法律標準的過程被告人是否有罪。
法官根據刑事指控和審判期間提供的證據,決定應適用于被告案件的法律標準。通常,這個過程是在控方和辯方的輸入和論點下進行的。然后,法官就所決定的相關法律原則指導陪審團,包括陪審團為了得出某些結論而需要做出的調查結果。法官還描述了關鍵概念,例如“排除合理懷疑的罪行”,并根據審判中提供的證據定義陪審團可能考慮的任何罪行。
例如,如果被告被控故意殺人罪,法官可以:
界定故意殺人罪、被控罪名的要件;
界定過失殺人、二級謀殺等相關犯罪的要件;和
列出陪審團需要做出的調查結果,以便對每項罪行的被告定罪。
然后案件“交給陪審團”。
6.陪審團審議和裁決
在收到法官的指示后,陪審員作為一個群體,通過一個稱為“審議”的過程來考慮案件,試圖就被告是否犯有所指控的罪行達成一致。審議是陪審團討論案件的第一次機會,這是一個有條不紊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幾個小時到幾周不等。一旦陪審團作出裁決,陪審團主席會通知法官,法官通常會在公開法庭上宣布裁決。
廣州刑事訴訟律師認為,大多數州要求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一致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在這種狀態下,如果陪審團未能達成一致裁決并陷入停頓(“懸而未決”的陪審團),法官可能會宣布“審判失敗”,之后案件可能會被駁回,或者審判可能重新開始從陪審團選擇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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