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贈糾紛律師講解未簽遺囑撫養協議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原告李某、易某1訴被告易某2及第三人易某3遺囑進行繼承法律糾紛(立案案由為遺贈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由審判員郭XX擔任審判長,與人民共和國陪審員劉XX、李XX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深圳遺贈糾紛律師來為您解答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書記員魏X和陳XX分別可以擔任中國庭審過程記錄。原告易某1及其工作委托企業代理人陳文、被告易某2及其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周X斌和第三人易某3均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
原告李某、易某1人主張,原告易某1人是易思人、張希蘭夫婦的女兒,原告李某為原告易某1人的丈夫。易思人和張希蘭在XX市XX區擁有一套農村住宅。
為保障兩老人晚年的生活、撫養和安葬,衣錫仁和張希蘭與兩位原告簽署了一份遺產支持協議,規定兩位原告應照顧兩老人,并對他們的生活、撫養和安葬負責。這兩位老人去世后,兩位原告有權在這兩位老人居住的房子的一樓、池塘南側擁有一套公寓,并有權擁有房子上的豬圈和使用菜地的權利。
根據遺囑繼承協議的規定,兩原告盡力支持易賢人和張賢蘭,并在各自死亡后作出了適當的安排。因此,兩原告有權取得建筑物首層池塘南側的一套套房和建筑物附屬的豬舍、菜地的產權。
然而,被告益某2號沒有理由阻止兩名原告使用所獲得的房間,聲稱兩名原告無權獲得套房的所有權。被告易某2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法院確認,位于XX市XX段的套房(位于水庫南側建筑物首層的套房)、附屬的雜種豬房和相鄰的菜地的使用權屬于原告李、易是。
被告易某辯稱,李和易某在訴狀中所言不實,其主張無效: 繼承人易和張旭蘭是原告易、被告易和第三人易的父母,兩位繼承人確實在 XX 市 XX 區擁有自己建造的房屋。但是,被告人的繼承人在死亡前沒有簽發任何遺囑和撫養協議,原告主張的遺囑和撫養協議是原告單方面偽造的,未經兩名繼承人同意的。
即使有遺囑贍養協議,協議也沒有真正落實,兩名原告在死前沒有履行協議中規定的贍養義務,一 xren 和張 xlan 生前由我們照顧,死后由我們處理。
根據兩位繼承人的生前賬目,兩位原告提出的遺產贍養協議是原告與第三人的丈夫兩人訂立的共同虛假協議,兩位老人在生前不被承認。
而生前的兩個老人已經委托我的兒子周 x 斌處理他死后的遺產分配。因此,既然兩位繼承人在去世前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他們留下的農村自建房屋,應當按照繼承人的生活賬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和分割。請法庭依法裁決。
第三人易某3口頭表示,繼承人易×仁、張×蘭是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父母,他們三人作為兩位老人的子女,都盡到了贍養義務。
深圳遺贈糾紛律師發現,兩位老人生前擁有一套位于XX市XX區的農村自建房住宅,房屋按照四套等額分割處置。除一套為其生前自用外,其余三套等份分配并確認分別歸原、被告、第三人所有。對于兩位老人留下供自己使用的房屋,兩位老人通過簽訂遺贈協議,已經確定歸原告易某夫婦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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