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為了扶養、贍養等扶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該協議應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準,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一起看看吧。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自結婚后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共同承擔撫養張某及其他家庭成員的義務。張某作為李某的父母、張某本人以及李某生前與父母共同生活滿二十年的人應當知道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了其承擔照顧張某和其他家庭成員義務的內容。
李某與父母均未盡到該扶養義務,故李某和父母應分別享有扶養權和遺產繼承權。對于扶養權有兩種形式:法定扶養、遺囑扶養。法定扶養是指扶養人應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沒有生活來源且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遺囑繼承人提出扶養要求的情況所作的法定扶養行為。
遺囑扶養是指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與他人共同生活、不能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所作的遺囑扶養行為。遺產繼承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繼承其遺產而未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而共同享有被繼承人遺產繼承權與應受遺贈人依法應當繼承其遺產而共同享有繼承權之間構成了一種特定關系。
扶養人與被扶養人、繼承人之間是一種對生活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之間不同屬性的利益關系;但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之爭及法律上有因扶養而產生訴訟請求等情況之一的例外情形。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原告父親的遺產份額,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支付遺產份額及相應賠償款?
從《繼承法》規定的角度看,《繼承法》的規定是有條件的。即只有當公民死亡時,才發生繼承。同時《繼承法》第18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公民生前與扶養人、繼承人沒有立有數份遺囑,或者沒有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立遺囑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二是公民沒有立有數份遺囑,或者沒有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遺囑訂立扶養人或者繼承人未履行扶養義務或者有虐待被扶養人行為的。而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繼承人協商同意后,可以立遺囑處分遺產?!边@也是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而設立的特殊權利。
但對遺囑進行處分時應當注意處理方式問題(是否包括對法定繼承)。如果是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沒有遺囑時的那部分遺產份額,但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則可以對其生前已有的遺囑內容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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