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遺贈糾紛律師講解農村自建房的證明是否需要村委會證明
被告易某2為支持其抗辯作為理由向本院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證據。深圳遺贈糾紛律師來為您解答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
證據一,視聽光盤1張(附被告整理的文字記錄),主要內容(聽不清)為:一位老人(被告自述錄音中的說話人是遺囑人易×仁)與被告代理人周×斌(即整理文字記錄的記錄人)關于遺贈協議真實性的談話,意在證明原告提交的易×仁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系偽造但不真實;
證據二,證人張某的證言(證人已到庭作證),主要研究內容是:證人可以作為被繼承人易X仁夫婦的親戚,在其生前去進行探望時均沒有我們看到一個原告必須在場人員以及被繼承人易X仁在去世前2個月是在被告家生活方式并在企業那里已經過世及辦理的后事。
證據三,草堂村民小組及其成員于2018年1月6日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為:被告的父親易欣仁,自2016年農歷9月10日起,一直居住在被告家中,并在家中處理其事務。
以上述兩份證據來證明原告方并沒有嚴格按照相關協議進行約定對被繼承人易X仁夫婦沒有履行自己生養死葬的義務;
證據四,遺贈扶養關系協議選擇一份,其主要研究內容、格式及協議方簽名或者字跡均與原告方所提交的遺贈扶養一個協議進行相同,只是由遺贈人易X仁所自書最末條款的字跡及位置上兩者之間略有不同差異,擬以此來分析證明作為原告所提交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偽造信息不真實的;
證據五,落款時間日期為2010年7月14日的名稱為《易X仁及夫人張X蘭房屋進行劃分管理方案設計落實》的家庭教育會議討論紀要需要一份,該證據具有內容及形式與原告方所提交的證據是一致的。
被告自述其所要求提交的記錄與原告所提交的記錄中易某2的簽名信息不一致,原告所提交的那份易某2的簽名技術不是其本人研究所簽,以此來分析證明作為原告所提交的分家問題記錄相關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六,不及物動詞證據:易×人于2009年4月1日向XX村委會作出的一份報告(有當地一些團體的聯合簽名),要求重建舊房。主要內容是:易×仁向村集體申請,在其舊房被拆的原宅基地上重建住宅房屋。
證據七,森林及林地信息登記表進行一份,登記工作內容為權利人張X蘭對XX市XX區村民通過小組的0.2畝林地資源享有土地使用權。
這兩件證據證明遺產繼承人伊希仁夫婦離開房屋的情況具有合法權利。
第三人易某3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職權采取了下列證據:
證據A,涉案企業房屋進行現場勘驗筆錄(含現場活動照片),以此來分析說明中國涉案訴爭房屋的位置及現狀。
證據B,對遺贈財產協議及遺囑上署名的見證人黃某1和黃某2的詢問學生調查進行筆錄作為一組,主要研究內容是兩見證人對協議及遺贈協議上簽名技術以及通過村委會相關印鑒真實性的確認,以此來對原、被告方各所學校提交的遺贈協議具有真實性的確定。
上述研究證據經當庭質證,各方質證意見建議如下:
對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證據,被告與第三人的質證意見建議如下:對證據1、證據2和證據8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的真實性方面均無異議;對于一個證據3、證據4、證據6和證據7的真實性可以提出問題異議,認為該書證上所有被繼承人的簽名信息不真實,與其所提供的錄音證據能夠反映的內容設計不符。
對于這些證據5的真實性我們提出一些異議,以該分家協議上被告易某2的簽名與己方企業同樣重要內容相關協議上的易某2簽名時間不一致而認為該證據系偽造而不真實。
深圳遺贈糾紛律師強調,對于電子證據9,認為該記賬公司流水與自己研究所經手的部分主要事實情況不符而對其真實性發展提出存在異議;對于學生證據10、證據11以及其他證據12所證明的事實需要經過中國沒有什么異議,但對原告方的證明這一目的持異議。第三人對原告方所有的證據之間均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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