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遺囑繼承的問題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向法院提交的鄭一、鄭二、鄭三、鄭四、鄭五、鄭六。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1、村委會證明死者遲喜明與秦喜峰婚姻關系開始時間的證明。遲西銘與鄭1號存在親子關系,遲西銘不認識遲西銘的死亡時間和結婚時間,秦西鳳的死亡時間,遲西銘與鄭1號存在親子關系。
法院認為,證件記載的辭世明死亡時間與火葬證件的時間不一致,辭世明與秦世鳳的婚姻登記時間與結婚證登記時間不一致。鄭1號、鄭2號、鄭3號、鄭4號、鄭5號、鄭6號已確認其真實性,法院不予受理。
2、李秀良證明房子是1990年重建的,遲不承認證據,但承認案件涉及的房子是1999年修復的,房子不是重建而是修復的。法院對證據做了全面的裁定。
3、秦喜峰的遺書,證明秦喜峰在訴訟財產中的權益是由鄭一繼承的;遲不承認證據,認為秦喜峰多年不能自理,缺乏智慧。遺囑不是秦世風本人寫的,遺囑的真實性也不清楚。法院對證據做了全面的裁定。
4.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死者死亡時間與涉案房屋的宅基地為第二名死者共有的證明;Chi承認證據的真實性,但不承認證據的用途。法院確認了證據的真實性。
池向法院提交:
1、河北省土地房產所有權證,用以證明涉案房屋為遲×明所有;鄭某1、鄭某2、鄭某3、鄭某4、鄭某5、鄭某6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秦X鳳與遲X明共同生活了44年,房屋應有秦X鳳的份額。法院確認了證據的真實性。
2、結婚證,用以證明遲×明與秦×馮的結婚時間;鄭某1、鄭某2、鄭某3、鄭某4、鄭某5、鄭某6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遲×明與秦×鳳于1968年同居,應認定為事實婚姻,該證后補辦。法院確認了證據的真實性。
3、贈與函,用以證明遲×明已將房產贈與遲某;鄭某1、鄭某2、鄭某3、鄭某4、鄭某5、鄭某6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和目的,認為贈與書應為遺囑,但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條件,應認定為無效。
如果認定為贈與,那么贈與財產只有在辦理了登記等相關手續后才生效,所以贈與協議成立但沒有生效。訴訟涉及的財產要按繼承處理。法院全面認可了證據。
4、2011年的村委會證明,證明池X明單身,有房;鄭某1、鄭某2、鄭某3、鄭某4、鄭某5、鄭某6不承認證據的真實性,認為你單身就沒有繼承人?,F在你得給鎮政府開個證明蓋章,讓書記簽字。該證書沒有簽名。法院認為,該證據未經證人簽字,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如下事實:遲西明和王錫榮元是夫妻,1954年生了一個女兒遲西明。1955年,他從吳魯的住處買下延慶張山營鎮下坂泉村三間北房。1970年12月7日,遲西銘和秦西峰登記結婚,均再婚,婚后無子女。
在再婚之前,秦世鳳等人育有四個孩子,鄭2、鄭貴芝、鄭3、鄭1。鄭貴芝1984年去世,妻子郎來榮2007年去世。鄭貴智和郎來榮有三個孩子,鄭4,鄭5,鄭6。遲西銘與秦西鳳結婚后,重新裝修了三間北房,新建了兩間東房。
遲西銘于2013年5月30日去世,秦西峰于2011年3月27日去世。王希榮的父母在王希榮死之前都死了,遲西銘的父母在遲西銘死之前都死了,秦希鳳的父母在秦希鳳死之前就死了。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囑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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