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物業糾紛的問題?廣州物業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原告提供的上述事實、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登記簿、物業管理服務協議、電費支付憑證、工作聯系書、記錄材料、公證材料、整改通知書、滿意度調查問卷、驗收報告、施工合同及支付證明、監控錄像、照片、聲明、工商信息、通信。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被告提供的工商資料、會議紀要、現場問題摘要、施工圖片、電子郵件、數據驗收、電費匯總表、滿意度問卷、考勤表、工資清單、信息登記表;以及雙方的陳述和其他支持證據。
審理中,雙方均確認,在原告可以從事管理物業企業服務工作期間,系爭大廈的出租率未達到50%。
本院學生認為,依法可以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之間具有中國法律制度約束力。原、被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合同》系雙方的真實存在意思進行表示,并不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為一個有效,當事人均須恪守。服務貿易合同中對于一些電費及停車費的計算、承擔和歸屬等都作了進一步明確自己約定,在扣除6個月的基本實現電費后其余電費應由被告需要承擔;而停車費收入則貴被告所有無虞。
現被告一般認為,原告曾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免除了其應承擔的電費,因該《會議紀要》并無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公司的蓋章確認,本院教師認為其效力應不及于原告;即便馬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但之后被告出具的《工作生活聯系函》等材料中我們多次使用要求原告無法承擔社會相關部門電費,足見被告本身亦未認可《會議紀要》已免除了其付款責任義務。
而且,根據調查被告自行發展提出的解決設計方案,在原告必須承擔空置房屋建筑物業管理費的前提下,由被告應當承擔風險相關電費,因本院已另案支持了被告的該項訴請,故由其承擔能力相關電費,既符合經濟合同或者約定,又不違背會計誠信建設原則,對于被告的該項技術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原告聲稱被告提供的物業服務與協議不符,法院已在另一宗個案中詳細闡述,并已根據法律減低被告可獲支付的物業管理費。因此,原告進一步要求被告賠償相關損失,法院不會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支持本案。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及《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物業管理服務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上海某數碼產品科技經濟發展水平有限以及公司對于本市閘北區“某某大廈”從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電費2336907.97元,并從2015年4月9日按中國社會人民建設銀行同期提高貸款政策利率支付解決上述錢款的利息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物業服務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數字技術開發公司設施設備損失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七千一百六十六元;
三、被告上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上海數字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被占用財產的經濟損失十六萬七千六百八十元;
四、駁回原告上海XX數字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債務人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遲延履行的債務支付雙倍利息。
案件受理費41468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數碼科技經濟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承擔11868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有限公司需要承擔29600元。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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