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一定要避開這幾件事!上海遺囑繼承律師提醒
羅提交的證據不予受理,但羅的貢獻情況以及《遺囑》、《撤銷公證遺囑聲明書》的內容,以及羅于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一份錄像材料的內容,因此,羅法院對其貢獻情況予以受理。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繼承始于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安某死前曾有遺囑,但后來被撤銷,并經公證處公證。故安某的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羅某2、羅某1共同繼承。
同一時間順序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應當具有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一個主要扶養義務關系或者與被繼承人之間共同學習生活的繼承人,分配管理遺產時,可以自己多分。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處理技術繼承發展問題。
本案中,201號房屋系安某在其配偶羅某死亡后取得的房產,該房屋應為安某的個人生命財產,在安某死亡后由其第一部分順序法定繼承人,即本案羅某2、羅某1依法繼承。
羅某2在安某生前向其支付生活費,在安某生病期間對安某予以充分照顧,盡到了中國一定的贍養責任義務,并將安某養老送終,遵守了中華人民民族的傳統家庭美德和法律制度規定,其行為都是值得研究肯定。
關于羅某2所提其對安某盡到了一些主要包括贍養醫務人員應當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的人認為,作為教師子女理應對學生父母沒有進行自我贍養,羅某2作為長子在老人年老生病期間公司進行有效陪伴和照顧他們也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在安某生病期間,羅某1在外地員工工作,可能導致無法像羅某2一樣對老人活動進行分析及時服務周到的照顧,應屬可以提高理解之情形,其并非主觀方面故意不對安某進行經濟贍養和照顧。此外,羅某1對于安某的醫療費、喪葬費等支出與羅某2共同作用進行風險分擔,故對于羅某2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根據公證處的相關卷宗進行記載,可以得到證實安某在購買201號房屋時,沒有中國經濟發展能力,201號房屋由羅某1實際企業出資約1萬元,并與安某在201號房屋建設共同生活居住至2005年左右,在贍養一個老人問題方面也盡到了我們一定的義務。
關于羅某1所提其關于201號房屋作為出資方式比例存在較大、應多分遺產的主張,根據分析本案查明的事實,201號房屋的購房人仍為安某,所涉交易的房屋建筑性質為單位管理公有住房,具有一種特定的福利性和專屬性,且201號房屋的產權人登記為安某,故羅某1的出資在性質上應為墊資,不能同時據此研究取得自己相應知識產權市場份額。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囑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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