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路上:廣州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遺囑繼承
遲×明將北室三間房和柴房贈與遲某,遲某也接受了,由遲某后來管理維護。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認為,池X明贈與的北方三套房屋雖未辦理登記,但贈與已履行完畢,房屋已交付,故池X明對屬于其個人財產份額(即北方房屋的四分之三)的贈與有效。因此,涉案的三間北屋在遲×明去世前已經處置完畢,不屬于遲×明去世后留下的遺產。
至于贈與書中提到的柴房是指東房還是南房,雙方各執一詞,但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分析如下:池某在贈與書明確寫明的情況下認可池X存在南房,當時法院有北房、東房、南房。
禮品冊上只記載北房和柴棚給了池某,但不能直接推斷柴棚指的是東房。贈書里用“柴棚”二字來表示所贈之物,不可能與東房之爭有任何實際聯系。故法院認為,贈與書中的“柴房”所指東房糾紛缺乏依據,法院不予確認。所以池X明的遺產范圍是東2室。
遲明死后,其遺產應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遲某、鄭某1按法定繼承平分,即遲某、鄭某1各繼承東房二房十分之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法院裁定:
1.池某繼承位于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西十三巷29號的東兩間房十分之三;
2.位于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下板泉村西十三巷29號東房兩間,由鄭某1繼承十分之四;
3.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下半泉村西十三巷29號東房第二間由鄭某2繼承十分之一;
4.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下板泉村西十三巷29號院東房兩間,由鄭某3繼承十分之一;
5.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下板泉村西十三巷29號東房兩間,由鄭某4、鄭某5、鄭某6各繼承三十分之一;
6.駁回鄭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之間均未進行提交新證據。
經審查,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是正確的,并經法院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北三室原為遲西銘和遲,秦西鳳死后兩人簽署贈書,遲西銘將北三室和木棚捐給遲西銘。奇曼也接受并隨后由其實際管理和維護。遲西銘捐贈的三間北房尚未登記,但捐贈已經完成,房屋已交付,遲西銘捐贈的屬于其個人財產份額(即北房的四分之三)的捐贈生效。
本案所涉及的三北房在辭世明去世前已被處理,不屬于辭世明去世后留下的遺產,經法院確認。法院不支持鄭一號繼承北房八分之三的主張。
綜上所述,鄭1之上訴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的審理費為70元,由鄭某承擔(已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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