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案:看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對遺囑繼承的講解
本遺囑是其遺囑的真實表達,由其本人親自制作,并以自己的書面形式滿足遺囑形式和內容的要求,是具有法律效力并與案件有關的重要證明材料。快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來看看相關情況吧。
本證據與本案需要證明的事實直接相關,具有證明能力,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一審判決認為不具有證據效力,不予采納的,與事實相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此外,首見XX德X明經貿有限公司出具的《劉德X明生前辦理工作記錄》、《XX德X明經貿有限公司2012年市場總賬》、《XX德X明經貿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日記賬》。公司2012年度及上訴人出具的《關于劉德 × 明兄弟交付遺囑時情況的說明》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
與上訴人“本人意愿”相互印證,具有證據效力,一審不接受事實是錯誤的。在本案中,一審判決沒有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確認,而是通過所謂的日常生活經驗“推定”對事實進行確認,導致了確認事實的錯誤。
另外,與宜良縣寬園鎮建設公司一隊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書》和上訴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發票一審,證明上訴人實際投資于XX村XX路123號地上結構建筑物的改建、擴建和安裝配套設備。
第一審判決中,對XX社區第一居民群體土地(土地號508-008-20107)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所有權認定,不是根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而是根據所謂的日常經驗"作出認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此外,投資資金“和投資支出”的來源與本案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無法確定事實。
在一審判決中,對于劉德西銘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土地建設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而不是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導致認定事實的錯誤。
在首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提供了《建設合同協議書》、《發票》等證明劉德西銘投資建設并購買了本案涉及的土地、房地產、設施及附著物的證據。這些證據的時間、內容和邏輯聯系與事實不符,存在明顯的虛假,一審判決未能認定,導致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的錯誤。首先,上訴人在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投入大量資金建造該物業,其兄弟劉德X明獲得土地使用權。由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上訴人沒有對所有權進行分割。不享有占用、使用、取得土地上建筑物的權利或者放棄相應的權利。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146條的規定,第一審判決認定劉德西銘在取得《物權法錯誤》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權時,取得了該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上訴人經原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投入大量資金建造房屋,取得相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受到保護,上訴人從未放棄其享有的相應權利。由于上訴人與劉德西銘的特殊關系,爭議建筑物(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未被分割,雙方共同享有XX村XX路123號地上構筑物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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