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產繼承律師推出房產繼承的案例研究
李X俊、趙某的財產權利與李X璽、楊X蓮的財產權利是受法律平等保護的。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判決不去考慮該自建房是誰出資、出力修建的財產取得方式問題,僅以“建于李X璽與楊X蓮在世期間,”就認定“屬于李X璽與楊X蓮遺留的財產”明顯與法律規定背道而馳,原審判決定這一認定完全就是與原告的主張一脈相承,明顯偏袒原告一方。
原告方代理人在原審法庭上提出了“既然公房是李X璽租賃的,則在該房院內的自建房就是屬于李X璽的”荒謬論調,被告當庭指出其“不論是誰建設的,只要建設在以我的名義租的院子里就是我的”是不講理、不講法,是霸道。原告可以不負責任說這樣霸道的話,法院的判決卻不能蠻不講理。
原審判決明顯漏判,未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審判決載明:原告李某3等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XX橋東區建設東街64號李X璽名下房屋的拆遷補償款1374607.7元由原、被告共同繼承。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則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為1374607.7元,而原審判決主文部分判決的總標的合計為702937元,其余671670.7元既未判決支持,也未判決駁回,明顯屬于漏判。
原審判決關于訴訟費及保全費的負擔不合法。本案案由是法定繼承糾紛。法定繼承案件,其根本性質屬于共有人(繼承人)之間關于共有財產(遺產)的依法分割,而共有財產分割案件訴訟費負擔的基本原則依法應是繼承人之間按分得財產的比例分擔訴訟費,故原審按照所謂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的原則進行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
即便按照敗訴方負擔訴訟費的原則,原審的判決也不合法:
1、如上所述,既然原審僅判決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則依法被告僅應負擔該敗訴部分的訴訟費,而不應是全部。其余部分的訴訟費應該由原告負擔。
2、即便是原審判決定總標的702937元中,也包含了原審判決屬于被告所有的部分款項,則依法該部分應屬于被告勝訴,該部分訴訟費應該由原告負擔才對,被告不應負擔該部分的訴訟費。
3、關于保全費負擔的判決也不合法,理由同上。
綜上,公房租賃權不是遺產,涉案房屋公房拆遷補償費也不是遺產,而是拆遷單位對被告趙某的安置補償,原審判絕未支持被上訴人要求按遺產分割的訴訟請求正確。
但是,原審判決訴訟主體嚴重混亂,程序明顯違法,采用隱瞞重要案件事實和證據等手法,作出了嚴重偏離事實和法律的認定和判決,嚴重錯誤,且出現了漏判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以及保全費負擔不合法等一系列錯誤。依法應該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望二審法院明察事實,依法判如上訴人所請。
以上就是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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