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難處理?廣州房產繼承律師有辦法
撤銷《西正字》第3425號公證書是否會影響《放棄繼承聲明》的法律效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已確認:2003年12月1日,根據Sun 1、Sun 3和Sun 4分別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以及公證員與Sun 2、Sun 1、Sun 3和Sun 4分別簽署的《公證處面談說明》,出具(2003)《公證證西征字第3425號》。本公證書確認該訴訟所涉及的房屋為孫藝2所繼承。
2013年,Sun公司申請撤銷公證書。 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公證處發布了《關于撤銷3425號公證證的決定(2003年版)》,原因是申請人孫四、孫三、孫一、孫二在辦理遺產公證時隱瞞了孫六其他合法繼承人的信息。
由此可見,北京公證處撤銷(2003年)《西征字3425號公證證》的原因,是公證證中遺漏了孫6號的記載,而不是孫1、孫3、孫4放棄繼承。 因此,撤銷公證書的法律后果是公證書“訴訟房屋由孫章二號繼承”的結果無效。
然而,第3425號公證的《撤銷決定》(2003年)并未否認孫亞4、孫亞3、孫亞1簽署的《放棄繼承聲明》的真實性。此外,通過本案審理,再次確認了Sun 1、Sun 3和Sun 4在放棄繼承權聲明上簽字真實性,因此(2003)撤銷第3425號遺產公證書并不影響Sun 1、Sun 3和Sun 4分別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的法律效力。
Sun X1聲稱,他在放棄繼承聲明上的簽字是為了取得已被撤銷的公證繼承證書,放棄繼承聲明也應被視為無效。
該法院認為,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內容已經明確表述,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孫 X1應當意識到簽署放棄聲明的法律后果,其關于放棄聲明無效的辯護不符合《民事訴訟通則》第五十七條,本院不予受理。
孫× 1能否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孫× 1主張公證書已被撤銷,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也已被判決無效,且涉案房屋已恢復到遺產處理前的狀態,故有權就繼承問題作出新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或者訴訟期間反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不承認放棄繼承的悔罪。本院認為,誠實信用是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繼承開始后,孫× 1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放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權。
現在孫× 1要求撤銷這一意思表示,但沒有向法院說明正當合法的理由。在孫× 2不同意孫× 1請求的情況下,我院對孫× 1就是否放棄繼承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判決涉訴房屋歸孫×2所有企業是否能夠正確?,F已查明:涉訴房屋為孫×5、徐××遺產,應按照國家法定要求繼承問題處理。孫×5、徐××的第一時間順序進行繼承中國人為孫×4、孫×3、孫×1、孫×2。
繼承發展開始后,孫×4、孫×3、孫×1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學生表示自己放棄對涉訴房屋的繼承權,故原審判決結果確認涉訴房屋歸孫×2所有,符合目前我國家庭繼承法的規定,本院工作予以有效維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原審事實是明確的,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5618元,由孫× 2人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5618元,由孫負擔× 1元(已交納)。
一審人民財產保全費二千五百元,由孫×2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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