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問題如何來破解?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來教你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楊× 7與陳×為夫妻,他們有楊× 6、楊× 4、楊× 1、楊× 2、楊× 3、楊× 8。接下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楊× 8出生于1965年10月1日,卒于1984年8月27日。她生前沒有配偶或子女。楊× 5是楊× 6的兒子。楊X7與陳X7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1號房。楊× 7死于2003年10月2日,陳×死于2015年2月26日。
2001年9月6日陳×在北京市北京海淀區公證處立有一個遺囑,該公證處可以作出(2001)海證民字第×××號公證書,陳×將×1號房屋中沒有屬于我們自己的份額進行指定由楊×5繼承。
2003年10月20日陳×在北京市目前海淀區公證處提出撤銷(2001)海證民字第×××號公證作為遺囑重立遺囑,(2003)海證民字第×××號公證書具有內容為:“坐落在城市北京市位于海淀區知春里小區×號樓×層×1號三居室樓房設計一套,是我與楊×7的共有企業財產,在我去世以及之后,上述房產中主要屬于我的部分,歸我的女兒楊×4個人認為所有,不作為導致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北京市海淀區公證處(編號 × ×)公證書內容。2001年9月6日制作的《海之民字》為“立遺囑人楊 × 7,男,1928年1月12日出生”?,F居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知春里 × 號樓1號。
身份證號碼為 × × ×。其全部財產處置方式為:位于北京市海淀區知春里小區 × 層 × 1號樓的三居室房屋為我妻子陳 × 的共同財產,在我去世后,屬于我的部分財產歸我孫子楊 × 5所有。"
楊 × 5認為,根據楊 × 7和陳 × 7于2001年9月6日立下的公證遺囑,他應該繼承 X1號房屋,根據楊 × 7于2001年9月6日立下的公證遺囑和陳 × 5于2003年10月20日立下的公證遺囑,X1號房屋由楊 × 4和楊 × 5繼承,各占50% 的財產份額。經詢問,楊和楊都表示,法院將決定股份,沒有必要分割房屋的價值。
楊 × 7身份證號為 × × × ,楊 × 1,楊 × 2,楊 × 3思(2001)民事文字證號?!?× × ,楊 × 7身份證號碼錯誤,(2001)公民文字證號。× × ,楊 × 5沒有出示原件,2003年10月20日,陳某制作了(2003)民事人物公證書號?!?× × 公證遺囑,身體狀況不佳表明不屬實,2001年9月6日楊、陳某、2003年10月20日陳某公證遺囑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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