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法律對遺囑繼承的規定?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談談個人見解
吳某4對該房屋產權過戶的要求尚未履行完畢,故本案過戶手續應在過戶條件履行完畢后進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據此,原審法院遂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七條規定第一款、《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中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產品以及《中華優秀人民一個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六就是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位于XX市XX區房屋(權0181487,建筑施工面積:52.13平方米)中60%的產權市場份額歸吳某4所有。
吳某5、被告吳某1、被告吳某2、被告吳某3于過戶時間條件發展成就產生之日起超過十五日內可以配合吳某4將上述房屋中60%的產權交易份額過戶至吳某4名下。
量刑后,原審被告吳某和其他三人不滿,向本院上訴。 其上訴的主要原因是:XX榮成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吳XX出具了《勝任證》,鑒定程序違法,錯誤認定吳XX的民事行為能力。
經公證的遺囑也無效。 同時,吳某4日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接受遺贈的意向,應視為放棄繼承,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修改判決。
被上訴人4答辯稱,XX榮成司法鑒定中心對吳XX作出的《能力鑒定書》合法有效,且4在一審中已引用相關證據證明其合法性。4吳某也在法律規定的兩個月內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向。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吳某5答辯稱,鑒定書和公證書是合法合理有效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對此我們認定一個正確,對此請求予以維持。
吳某4是否在法律制度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自己接受遺贈的意思就是表示與吳某5無關,若吳某4未接受遺贈,請求按照國家法定繼承發展進行資源分配。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可采證據與原審確認的事實和可采證據一致,本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存在爭議焦點是:
1.公證遺囑是否合理合法進行有效;
2.吳某4是否在法定期間內發展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可以表示。
對此,本院評判標準如下:
公證書效力問題。 上訴人吳某一人等三人認為,本次公證的理由之一是:XX榮成司法鑒定中心未對吳XX的“鑒定能力”出具鑒定授權委托書。 評估過程中只有一名評估人員參與,沒有通知吳XX的近親屬或監護人到場,問題過于簡單,評估程序違法,不應受理。
根據原審卷中的證據,XX榮成法醫鑒定中心明確表示,有兩名鑒定人的簽名和蓋章,并非只有一名鑒定人進行了能力鑒定。《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申請及審查表》前半部份中明確了委托吳XX委托XX榮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人對其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的委托要求。
上訴人不主張沒有委托的要求或內容?!睹袷滦袨槟芰﹁b定申請書及檢查表》由一名鑒定人簽署,屬于鑒定機構內部工作資料,屬于鑒定機構內部標準。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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