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囑繼承律師:遺囑繼承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陸鼎、陸、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上訴人陸鼎等上訴人聲稱,劉新芳的遺囑認證并非由劉新芳親自簽署,遺囑認證過程中沒有完整的音像記錄; 遺囑認證于2012年5月2日進行,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顯示,律師和證人會見當事人的時間是2010年5月2日,明顯地偽造痕跡最初進行了檢查,但沒有發現。
在現有司法鑒定結論的前提下,遺囑認證仍然受到主觀判斷的制約。上訴人陸鼎等人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決,變更判決,處理劉旭芳名下的遺產。
上訴人陸A、陸B上訴稱:原審人民法院可以僅憑醫院管理診斷被繼承人陸X杰患有老年性精神文化障礙學生就不能夠采納其所立的公證遺囑顯然是沒有錯誤的,對方如要研究證明陸X杰在立公證遺囑時不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發展能力,則要通過委托中國司法資源鑒定工作機構之間進行分析鑒定;原審判決既違背了陸X杰的意愿,又侵害了陸A、陸B的合法用戶權益。
上訴人陸A、陸B請求二審法院提出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鐵路新村房屋建筑產權由陸A、陸B繼承并共有,且無需向陸丁等給付房屋折價款。
本院確認,經原審查確認的事實經審查屬實。
醫院還發現,2015年1月23日,XX 市第十人民醫院發布了《關于盧希杰病證明書的聲明》 ,內容如下:
患者魯×杰,男,89歲,2008年7月15日至2008年9月3日住我院老年病科。出院:主要診斷為惡性淋巴瘤,其他診斷為老年精神障礙、前列腺增生、尿路感染、敗血癥。詳見住院病歷(住院號:432561)。
2008年8月22日患者陸X杰家屬進行要求我們醫生可以出具相關疾病證明書,因患者陸X杰是鐵路老干部,涉及護理費報銷(單位對老干部的津貼)原因,一般這種情況下醫方不會發展出具該證明。
且該疾病研究證明責任書上沒有明確附注:
1、用于提高醫務會診管理委員會制度及其他一般性證明。
2、作為一個醫務會診工作委員會證明時必須通過加蓋醫務會診委員會公章及簽字。
本院認為,關于魯×杰在制作公證遺囑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根據XX市第十人民醫院的上述說明,魯×杰在制作公證遺囑時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故魯×杰制作的公證遺囑應為無效遺囑。
但是,劉×方在簽署證人遺囑時的簽名已經司法機關認證。雖然無法判斷樣本上的待驗簽名和樣本2上的簽名是同一人所寫,但鑒定機構也沒有做出否定的結論。
原審綜合考慮樣本1上的簽名與樣本上的簽名一致,樣本2的書寫年齡與樣本的書寫年齡時間跨度較大等因素后,認定證人遺囑有效,符合常理,本院予以同意。原審根據雙方的答辯狀和提交的證據,確認了本案的相關事實,并以此為依據,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情合理,理由說明充分,本院在此不再贅述。
本院認可一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910.6元,由上訴人陸甲、陸丁、陸乙、陸丙、陸甲、陸乙各負擔人民幣2651.7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廣州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繼承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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