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動態:深圳遺囑繼承律師講解遺囑的糾紛處理
上訴人馮佳、馮毅、馮冰、馮定、馮 A 不服 XX 市 XX 區人民法院第4246號民事判決,就遺囑繼承糾紛和財產分割糾紛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公開聽證。上訴人馮甲、上訴人馮甲(以及上訴人馮甲的法定代表人)、上訴人馮毅、馮兵、馮丁、上訴人馮乙、王 XX 律師出席了審理。案子已經結了。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王×蘭于2012年11月29日死亡,原告是被繼承人的丈夫。其他原告和被告是死者和馮佳的孩子。XX水電路XXX巷XXX號房屋(以下簡稱“水電路房屋”)產權人登記在馮佳名下,為馮佳與死者夫妻共同財產。
2006年10月16日,被繼承人有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說:位于XX市水電路XXX巷XXX室的一套房屋是我和我丈夫馮佳的共同財產。我是一個身體不好的老人?,F決定立遺囑:上述財產中我的份額及我的其他財產,百年后歸長子馮B、兒媳婦葛X馮、孫女馮X飛共同所有。繼承人于2009年3月11日撤銷上述公證遺囑,并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公證遺囑,聲明:“本人王×蘭,系XX市水電路XXX巷XXX室房產所有人之一。
現在我自愿立下遺囑。我死后,我在XX市水電路XXX巷XXX室的產權份額由我的長子馮乙繼承。”2012年3月30日,被繼承人被鑒定確認為當時正在訴訟的案件中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原被告與被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分割和繼承不能達成一致,他們告訴了原審法院。
原審中,原告馮甲、馮乙、馮丙、馮丁、馮A訴稱:被繼承人王X蘭于2012年11月29日死亡,原告馮甲系被繼承人的丈夫,其他具有原告和被告系被繼承人與馮甲生育的子女。水電路進行房屋建筑產權人登記在馮甲名下,為馮甲與被繼承人的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
因被告以被繼承人留有公證遺囑沒有明確被繼承人可以享有的水電路設計房屋產權市場份額由其繼承發展為由,不同意被繼承人房屋文化遺產由原、被告公司共同目標分割方法繼承。
故訴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企業確認水電路以及房屋產權中二分之一份額也是屬于馮甲所有,二分問題之一份額為被繼承人遺產;因被繼承一個人在立遺囑時屬于自己限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能力人,要求我們認定其所立遺囑無效;因被告對被繼承人是否存在一些虐待、遺棄行為,要求教師剝奪被告繼承權,確認被繼承人遺產由原告五人依法行政分割技術繼承。
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囑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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